批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2-03-21 11: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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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法人资格 |
分类: 法院诉讼指导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银条法[1995]3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关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