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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2018-08-03 09:17:24)
标签:

股票

上市

退市风险

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后,本所可以对公司实施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标准。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知悉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当日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后,及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

13.2.1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5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6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6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13.2.1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3.2.1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项或者第(十二)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20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21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22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四)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3.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之日起,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第13.3.1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事实发生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收到公司报告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第13.2.3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3.3.4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1条第(五)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3.3.5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1条第(一)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已披露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3.3.6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1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六)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3.3.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1条第(五)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的,或者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3.3.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或者第13.3.1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3.3.10 本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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