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行政许可
(2017-11-20 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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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纪要会商衔接 |
分类: 法院诉讼指导 |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往往会涉及包括公司控制权的改变、新证券的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措施,重整计划草案中的这些措施往往涉及行政部门的审批。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宜的,重整的司法程序与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的衔接问题就成为关键所在。
依照破产法精神,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得到实现。但重整计划涉及控制权的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能否最终实现,还取决于能否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上市公司进入重整前,一般背负着巨额债务而面临生产经营问题,需要在重整中完成债务重组及资产重组,引入优良的重组方。上市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重组一般是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或定向增发等方式。因资产重组方案一般程序极为复杂,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对投资者及证券市场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受到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定的事项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后方能实施。这包括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定向增发、是否会触发要约收购等,一旦符合相关行为的标准,则需要在施行前获得监管机构批准。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1、提高资产质量
资产重组,就是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以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实现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因此,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重组方的优良资产的注入,破产企业的整个账面请能够得到很大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同时,还进一步带来企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资产重组的一个基本效应,主要有拓展主营业务或调整转换主营业务两种形式。
2、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3、保障还债资金来源。
4、维持公司上市地位。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格仍然市一种相对稀缺的金融资源,一家试图上市的公司面临着很多法律和行政程序上的门槛限制。对于众多拟上市的企业而言,上市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且结果不一定乐观。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最有价值的资源也包括其作为上市公司的资格。很多自身条件未能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企业,通过向破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置换股权,间接的达到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如果上市公司不进行资产重组,放任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则会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
二、上市公司重整方案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
1、重大资产重组
2、定向增发
3、要约收购
三、《纪要》中引入会商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除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出资人利益调整等公司后续经营相关问题的,应符合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纪要》中引入了会商机制,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
《纪要》明确,当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时,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根据《纪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应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到相关监管部门提请审批,并应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完成。
《纪要》就重整计划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两项规定,一是在获法院批准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函请中国证监会并请相关专业机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至执行终结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在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后该事项应当在重整计划期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