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适用实体合并破产规则条件分析
(2017-11-08 13: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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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体合并破产规则条件分析 |
分类: 法院诉讼指导 |
破产适用实体合并规则条件的案例分析
案例: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是注册于深圳的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因违规经营,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取消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组织成立证券清算组,负责汉唐证券清算工作。后由于汉唐证券资不抵债,汉唐证券清算组向深圳中院申请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深圳中院于2007年9月7日裁定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一案。
在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2009年6月4日,汉唐证券的债权人重庆市隆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证中院申请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并与汉唐证券破产清算一案并案审理。
申请人在破产申请中提出,汉唐证券通过提供资金或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设立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关联公司,并利用关联公司违规开展自营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46家关联公司虽然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但汉唐证券是46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6家关联公司一直作为汉唐证券的资金运作平台,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没有按照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且在财务上未进行独立核算和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因此,46家关联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且46家关联公司在财产、经营、人员管理等方面与汉唐证券严重混同,资产与负债无法区分。为维护汉唐证券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6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和负债应当视为汉唐证券的资产和负债,46家关联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应当与汉唐证券破产清算工作并案进行。
深圳中院裁判:
深圳中院根据汉唐证券和46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人员与经营情况、财务资料情况、接管情况、资产和负债四个方面任何其存在主体资格混同情况。
第一,人员与经营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46家关联公司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也没有独立的办公人员,工作人员均由汉唐证券员工兼任,公司的印章、证照、账户等均由汉唐证券相关部门控制和使用。
人员和经营情况混同是关联公司主体资格混同的最为明显和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对内能够证明母公司对关联公司的不当控制,对外则是构成债权人期待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本案中查明的情况而言,人员和经营情况的混同已经导致46家关联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46家关联公司缺乏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依据自身意志从事商业活动,事实上已沦为汉唐证券的职能部门。另外,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人员,则能够推定与46家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向对方意识中的交易方为汉唐证券。46交关联公司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或交易便利的一个工具而已。在能够证明构成债权人的期待的情况下,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对关联公司成员的债权人而言是公平的。
第二,财务资料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46家关联公司没有独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且会计资料很不完整,基于汉唐证券对该46家关联公司实施实质控制,汉唐证券在会计核算上将该46家关联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只编制了一套账来反映财务情况,具体每一家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均无法体现。
财务资料混同是判断关联公司主体资格混同的重要而非关键性印度。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编制独立的财务账册,以反映其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若关联公司之间财务资料混同,则能够明显地证明其主体资格混同。本案中,46家关联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资料,而只编制了一套账来反映其整体财务情况,即反映汉唐证券对46家关联公司实施了不当控制。
但另外,存在主体资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其形式上仍为独立的法人,对外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实质上作为母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内则可能需要进行相对独立的核算,因此,并非主体资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其财务资料都是混同的。在财务资料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因素来认定关联公司实质上存在主体资格混同。
第三,接管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2004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汉唐证券进行行政清理时,46家关联公司被一并接管并进行了清理。
将行政清理期间的接管情况作为判断适用实体合并规则的因素,是我国证券公司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2004年对高风险证券公司开展了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方式。其中,对于不具备重组条件,需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牵头,指定优质证券公司托管其证券营业部,弥补保证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最终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基于此背景情况,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如果行政处置已将证券公司关联企业的个人债权作为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一并收购,可以作为两者合并破产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因此深圳中院在决定汉唐证券与46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时,将行政清理期间对关联公司的接管和清理情况作为参考因素。
第四,资产和负债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46家关联公司与汉唐证券以及46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存在资产混同的事实,大部分证券类资产难以区分其具体权属。汉唐证券行政处置前夕,汉唐证券及46家关联公司自营和理财账户上的证券被集体托管至汉唐证券深圳中路营业部10个以汉唐证券关联公司名义开立的指定集中账户,这些证券类资产已难以区分权属。此外,46家关联公司应收款和应付款均与汉唐证券关系密切。其中,应收款主要为应收汉唐证券股东或关联单位的往来款以及从汉唐证券转入的原湛江证券遗留的不良债权;应付款即负债主要为该46家关联公司对汉唐的应付款。
资产的混同,一方面表现为权属混同,难以确定具体财产的权属;另一方面变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混同,若区分各自财产将耗费高额成本。汉唐证券与46家关联公司之间,在资产混同方面则同时存在以上两种表现。
负债方面,则通常考察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负债的程度。由于实体合并规则的法律效果是资产负债合并计算,关联公司单独破产或者合并破产情况下的清偿率不同,因此合并破产主要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关联公司自身对外负债较多,则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广,是否适用实体合并规则需要进行更为详细和谨慎的论证;相反,如果关联公司的负债主要为对关联其他公司成员的负债,则合并破产影响的对象范围相对较小,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具有更为充分的理由。本案中,46家关联公司的负债主要为对汉唐证券的负债,46家关联公司与汉唐证券合并破产对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影响有限,在技术操作层面不会遇到大的障碍。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分析,深圳中院最终认定汉唐证券与46家关联公司在主体资格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并因此裁定其合并破产。本案是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创新运用实体合并规则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的实践也证明,对主体资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适用实体合并规则进行合并破产,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