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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过程中更换中介机构的处理

(2017-05-14 16:23:32)
标签:

上市

更换

中介机构

发审会

重新制作文件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拟上市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之后,股票发行之前更换中介机构的处理

拟上市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之后,股票发行之前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需要按照特殊程序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一)更换保荐人

发行人更换保荐人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且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应当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且要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规定,对需由保荐人出具意见的文件需要重新进行核查并且出具新的意见。如果是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原则上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二)更换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

1)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更换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3)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保荐人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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