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书秘书的相关规定
(2017-04-14 1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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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上市公司董事书秘书的相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147条对顶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147条对顶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