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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规定

(2017-04-11 18:52:37)
标签:

深交所

主板

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财务独立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2.6.7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资金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二、《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6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为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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