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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对国企改制审核要点

(2017-04-01 15:14:51)
标签:

上市

国企改制

审批

评估

土地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上市法律核查要点

     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是IPO或挂牌中重点审核的内容。

    1、国有股权转让、国企改制等要具备股权设置方案批复等文件;

2、国有股权非国有化的程序要合规,需要国资部门对最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做确认;3、国有股权非国有化要注意国资是否流失,如果涉嫌有重大问题,要有省级人民政府

的确认。

4、处置集体股份时,如果当时已经履行法律程序,有明确意见,并支付对价,无须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5、如改制存在瑕疵,或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挂靠集体企业很难界定,则需要省

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一、改制审批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履行一定层级的审批程序。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更是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二、资产评估为了防止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通常国有企业改制须经评估及核准、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有核准和备案两种情形,通常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三、职工安排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案例:海峡环保,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鉴于:海峡环保改制虽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鉴于此次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原则进行,且改制整体变更事项已经原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原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系整体改制设立为洋里公司,原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的全体职工在改制后予以留用,不涉及职工补偿安置事项,未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虽在改制设立为洋里公司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及土地处置等事项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等改制事项是在经原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进行的,改制行为及其效力已取得了福州市国资委的批复确认;此外,自改制设立为洋里公司后至今,发行人未发生亦不存在基于改制瑕疵事项而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因此,该等改制瑕疵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有效存续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金融债权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2、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号)仍然强调: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设立时往往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由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企业改制后,在无偿占用国有资产显然不合时宜,因此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1、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211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第五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从法条可知,企业改制后可以通过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或者出租用地,并办理审批程序,但实践中大多都通过出让方式取土地使用权。

案例:海峡环保招股说明书披露:原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改制时未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但在改制所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福建同大衡真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按照出让性质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相应扣除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次改制时未同时明确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但鉴于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虽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确认,但已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且在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处置原则符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已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洋里公司在改制实施完毕后已按照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该等改制瑕疵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有效存续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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