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股东或发起人的法律依据
(2017-04-01 1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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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公司上市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股东或发起人的法律依据
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发起人或者股东。
1、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案例:陕西航天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解除工会持股
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西安航天科技工业公司工会持有的本公司2500万股份已经依照有关政策全部转让,并向全部出资职工清退,不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
发行人律师认为:西安航天科技工业公司工会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并向出资职工清退,该项转让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会导致本次发行之法律风险。
案例: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解除工会持股。
保荐人认为:鼎泰科技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虽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鼎泰科技代工会垫付款项及借款给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不规范情况,但后来得到了规范且全部借款均已清偿,股权转让方对股权转让行为未提出异议,且本次股权转让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今已逾三年,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公司股权不会因此产生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潜在风险。
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存在前述垫款等不规范行为,但是鼎泰科技垫付款项行为的借款亦全部清偿完毕;并且,2005年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5月27日在马鞍山市工商局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距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逾三年,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对鼎泰科技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005年股权转让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不会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