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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股东或发起人的法律依据

(2017-04-01 11:28:42)
标签:

上市

股东

发起人

职工持股会

工会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公司上市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股东或发起人的法律依据

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担任发起人或者股东。

1、民政部办公厅20007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2、证监会20001211日下发《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7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证监会法律部2002115日下发《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说明》[法协字(2002)第115]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为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并考虑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以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宗旨不符。故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对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建议分别处理:I.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II.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III.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案例:陕西航天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解除工会持股

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西安航天科技工业公司工会持有的本公司2500万股份已经依照有关政策全部转让,并向全部出资职工清退,不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

发行人律师认为:西安航天科技工业公司工会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并向出资职工清退,该项转让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会导致本次发行之法律风险。

案例: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解除工会持股。

保荐人认为:鼎泰科技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虽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鼎泰科技代工会垫付款项及借款给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不规范情况,但后来得到了规范且全部借款均已清偿,股权转让方对股权转让行为未提出异议,且本次股权转让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今已逾三年,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公司股权不会因此产生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潜在风险。

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存在前述垫款等不规范行为,但是鼎泰科技垫付款项行为的借款亦全部清偿完毕;并且,2005年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5月27日在马鞍山市工商局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距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逾三年,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对鼎泰科技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005年股权转让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不会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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