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及定向发行对象
(2016-09-20 1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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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标准现有股东 |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及定向发行对象
(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管理细则》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