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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及定向发行对象

(2016-09-20 14:35:37)
标签:

新三板

合格投资者

定向发行

标准

现有股东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及定向发行对象

      法律依据: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1328日发布,20131230日修改)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满足业务规则的可以买卖所有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的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及符合相关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认可的金融产品;而受限投资者主要是指公司挂牌前的股东或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一、机构合格投资者标准

    管理细则》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二、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标准

管理细则》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三、新三板的定向发行

     管理细则》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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