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公司与中央结算公司
(2016-06-10 12: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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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中国结算公司与中央结算公司
一、中国结算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全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北京三家分公司,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1年3月30日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同年9月,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正式成立。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履行下列只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3、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4、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5、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6、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全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成立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如火如荼的全国股份制改造,法人股流通问题凸显,当时对法人股流通无规范可循。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主要进行法人股的证券流通。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债券市场以国债市场为先导进入了早期发展阶段。但由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债券集中托管和统一结算机制,出现了国家信用被冒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运行成本居高不下、金融风险加大等问题,阻碍了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整顿国债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安全、高效、低成本运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议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1996年12月,在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了国有独资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承担国债和国内其他债券的统一登记、托管和结算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