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辅导】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2016-01-19 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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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辅导验收辅导过程辅导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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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辅导机构: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做了进一步修订,现予发布,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六条
(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附件二);
(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三)除特殊情况外,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第三章
第九条
辅导项目终止后,辅导机构拟恢复辅导工作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恢复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经局领导批示后,项目备案工作可重新进行,辅导期自局领导批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一)与现任辅导机构解除辅导协议,并按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辅导终止手续;
(二)在我局确认终止辅导后,继任辅导机构应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登记程序;
(三)继任辅导机构向我局明确表示认可前任辅导机构的工作、承担前任辅导机构的责任、并在我局监管下继续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则辅导期需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一)国有大型改制企业,国务院豁免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
(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股份,且股权、资产架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前次发行未通过发审会,一年内拟再次申报,且发审委意见中未涉及辅导工作内容的;
(四)由于行业特点等问题,需要变更拟上市目标市场而撤回材料重新申报的;
(五)其他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容应完备,能够印证辅导机构的辅导过程,底稿中应记录辅导次数、辅导内容、与辅导对象沟通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的问题等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内控制度;
(三)辅导对象“三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及会议议案、登记、表决等相关资料,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职工监事选举产生资料;
(四)辅导对象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辅导对象组织结构图;
(七)辅导对象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相关资料;
(八)辅导对象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图;
(九)辅导验收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一)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及格人员需进行补考;
(二)察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资产使用情况、生产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组织谈话,听取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就关注问题询问辅导对象和辅导机构;
(四)抽查辅导对象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执行情况;
(五)检查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 (六)检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辅导验收现场工作结束;
(二)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辅导机构内核委员会对于该项目的内核意见已报备;
(四)我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二)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
(四)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六)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市场知识和公司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义务的认知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辅导对象基本情况;
(二)辅导项目在我局辅导备案登记情况;
(三)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况;
(四)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
(五)辅导对象公司专项治理自查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辅导对象配合辅导机构和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七)我局辅导验收评估工作;
(八)提请发行监管部门关注问题;
(九)辅导工作及辅导效果的总体监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在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天,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局监管责任人。
辅导机构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及受理通知书报送我局备案。
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相关反馈回复、核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在上报证监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