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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核查

(2015-07-22 12:33:32)
标签:

股票

票据

本票

背景

汇票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新三板】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金额较大时,主办券商和律师需要核查:

1、主办券商及律师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公司前述开具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民事纠纷的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

2、主办券商及律师需要核查公司是否采取相应的规范、防范措施及规范、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包括若发生处罚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与承担等),公司前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1、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为解决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1)查明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总额、明细及对应的解付情况及未解付情况。

                                                      项目

2015 1-3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发生额

 

 

 

 

占发生额的比例(%

 

 

 

 

项目

2015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承兑汇票期末余额

 

 

 

 

其中: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余额

 

 

 

 

占期末余额比例(%

 

 

 

 

2)查明具体银行及金额

截至           日,公司到期票据均已正常解付,尚有  笔、承兑总额共为    万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未到期(其中    银行   笔,承兑总额为      万元;   银行1笔,承兑总额为     万元。

序号

承兑银行

承兑总额

已缴纳保证金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风险敞口覆盖

 

 

 

 

 

 

已全额覆盖

公司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保证金、保证担保,公司历史上均按时解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违约情形,没有发生过追索权纠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此与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产生民事纠纷,也未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兑银行已分别出具《证明》,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xxx及其董事、高管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具过程中存在欺诈故意和行为,未发生票据逾期及欠息情况和其他违约、纠纷情况,未给银行造成过任何实际损失。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及时按期解付已开具的票据。

公司现状:自         日起,公司再未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且已按时解付到期的全部银行承兑汇票。

 

核查2: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定性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

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02 条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

 

风险补救及防范:

1、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为杜绝不规范的资金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2、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自    日起,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及时按期解付已开具的票据,若公司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

3、银行出具《说明》:截至        日,xxx公司在本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尚有    万元未到期。经本行核实,xxx已经存入了上述应付票据的足额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上述票据所产生的xxx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上述票据已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xxx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xxx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银行            日出具《说明》:截至        日,xxxx公司在本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尚有    万元未到期。经本行核实,xxx已经存入了上述应付票据的足额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上述票据所产生的xxx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上述票据已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xxx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xxx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4、缴存全额保证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票据已存入了全额的保证金,公司的票据风险敞口能够得到有效覆盖。

 

公司虽存在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向银行全额存入保证金,且有关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书,公司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对发行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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