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共同出售权与强制出售权
(2015-06-05 1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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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出售权股东投资者股权 |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股权投资的共同出售权与强制出售权
一、共同出售权——原股东转让股权,投资人有权一起转让股权
股权投资者进入目标企业一般是小股东,目标企业的原股东仍然控制着企业的运营。
防范风险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做好尽职调查,应在投资时加强对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融资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及品牌形象等等诸多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对拟投资企业做出理性判断。
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投资者甚至不尽职调查完全依靠融资方提供信息;另一方面,投资市场存在“资金多、好项目少”的局面,融资方挟所谓优质项目以向投资方开高价。
为防止投资者所获企业信息不对等,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原股东撤退时,他们也有跟原股东一起撤退的机会,投资者往往会要求在融资协议有共同出售条款。
共同出售权,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共同出售权,是指在其他股东尤其是初始股东欲转让或者出售股份时,股权投资者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以原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原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共同出售权只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不涉及公司之外第三人利益,因此,在《公司法》无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做出特别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法》等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转让权或共同出售权,因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出售权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来做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出售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2006年2月24日,卢森堡国际钢铁巨头阿赛洛(Arcelor)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股东协议》,就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诸多条款中就包括共同出售权条款。
1)如果某一方拟向一个受让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如果存续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受让方以与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要约的相同价格及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存续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转让方应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存续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在交付转让通知后30天内,存续股东可通过向转让方交付书面共同出售通知,说明其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决定及受让方将从其购买的股份数目。
3)如果在30天期限结束时,存续股东已经善意发出共同出售通知但在共同出售通知后180天内政府部门未授予所需批准、同意或豁免,包括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要求豁免,则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转让方不得在未经存续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4)如果在30天期限结束时,存续股东既未发出优先购买的承诺通知,亦未发出共同出售通知,则转让方享有90天期限(该期限可根据获得政府批准该出售的需要予以延长)按照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向受让方转让股份。转让方应将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副本提交存续股东审阅。
5)如果在任何该90天期限(该期限可根据获得政府批准该出售的需要予以延长)结束时,转让方未完成股份的转让,转让方不得转让该等股份,除非该转让再次完全遵循本协议共同出售的规定,而且本协议所含的对出售、转让、让与或其他处置的限制均应对该转让再次生效。
共同出售条款2:
1、在任一初始股东出售或者处置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给第三方之前,每一个A轮投资者有权以同等的条件、持股比例与初始股东一起,出售股权给第三方;
2、拟出售股权的初始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每一个A轮投资者,告知出售股权的全部主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出售的股权的对价、数量、拟购买者身份等);A轮投资者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一周内,决定是否行使共同出手权;如A轮投资者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发表任何意见,视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同意初始股东单独出售股权;
3、如果一个或更多的A轮投资者决定不行使共同出售权,则剩余行使共同出售权的A轮投资者,有权在其他A轮投资者可以行使而不行使的范围内,增加其出售的比例。
5、A轮投资者中的任何一方向第三方出售或者处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A轮投资者无共同出售权。
若原股东地位比较强势或者出于投融资方公平的考虑,原股东可设定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条件,如:
2、由于不可抗力、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需要原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相应股份的,投资人无权要求行使共同出售权。
如何保证第三方也能接受股权投资者进入其与其他股东的交易,便成为难题。因此,在共同出售权条款的设计上,可以约定原股东出让股份必须经过投资者同意,否则不能出让股份。然后以此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原股东协调,使投资者进入交易。
二、强制出售权——投资人转让股权,原股东必须一起转让股权
强制出售权,是指强制原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通常发生在被投资企业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或实现约定的条件成就,投资者优先要求其他股东与自己一起以协商好的价格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必须按该协商好的价格,按照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条款设计为:当公司满足一定条件时,多数A轮投资者(超过A轮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50%)有权提议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时,并要求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初始股东有义务按照A轮投资者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并按照A轮投资者的转让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强制出售权是与共同出售权相对应的条款:共同出售权是股权投资者欲强行进入初始股东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初始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而强制出售权,则是投资者强迫其他股东进入投资者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投资者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共同出售权,主动权在初始股东;在强制出售权中,主动权在投资者中,初始股东已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强制出售权是股东之间就处置股权的约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层面都没有任何障碍。由于初始股东存在违约的可能性,为保证股权投资者的利益,需要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强制销售权意味着如果公司经营不能能实现预期目标,公司原始股东有可能会失去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有可能会投资者打包处理给第三方。因此,具体洽商此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设置相应的条件,比如预期目标、对外转让的条件和价格等,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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