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
(2015-01-21 1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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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私募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负有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处理基金事务时,应优先考虑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发生。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的个人交易与基金交易的利益冲突等。所以,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投资人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向投资人如实、充分、及时披露利益冲突,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各方意愿,合理公平地处理各项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基金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应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业操守。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处理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管理团队、拟投资企业及相关关联方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利益冲突问题的识别和解决,投资人应有适当的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下简称“关联基金”),在其管理的关联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
在基金募集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说明书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形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并应在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处理方式。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于关联基金投资的企业、基金与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项目转让等交易、基金管理人聘用关联方为基金或投资对象提供服务、基金对基金管理团队持有权益的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团队自身投资于基金放弃的投资机会等。相关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等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投资机会分配和投资项目转让机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在基金存续期内募集新基金的条件和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投资人平等协商,在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中作出符合行业惯例的公平约定和安排。如项目投资涉及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关联交易,则该委员会应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