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利弊
(2014-11-06 10: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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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
关联交易的利弊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有利方面:交易双方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供交易效率。
不利方面: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在实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公司股东与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的冲突。这样,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追求本公司利润最大化,极可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各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并非独立,经常出现兼任情况,那么当兼任者面对其所任职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在利益取舍过过程中,利用决策权、控制权将原本属于股东的利益据为己有,形成对中小股东或者公司权益的侵犯。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