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和内容
(2013-11-15 10:22:03)
标签:
住房公积金薪金财产国务院纳税人 |
分类: 税法理论与实务 |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
2.
3.
4.
5.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的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括在12万元的所得
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暂免税所得:
1)
2)
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