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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和内容

(2013-11-15 10:22:03)
标签:

住房公积金

薪金

财产

国务院

纳税人

分类: 税法理论与实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  年所得12万以上的;

2.  从中国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的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括在12万元的所得

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暂免税所得: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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