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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及案例分析

(2013-10-22 10:54:02)
标签:

中间价

税务

利益

人民币

应纳

分类: 税法理论与实务

 

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及案例分析

 

一、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组成技术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价款、关税,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

进口货物所支付的价款是指海关根据货物的到岸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进口货物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如下:

若下列费用未包括在进口货物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  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与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使用费。但在固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  卖方直、间接从买方获得该货物境内销售处置所得的利益。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征税方式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案例】 复合计税案例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12月从国外进口一批粮食白酒(合计5000公斤),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消费税为0.5/斤。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计算:在复合计税的情况下,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900000+180000+5000×2×0.5)÷(1-20%=135625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356250×2%+5000×2×0.5=276250(元)

增值税的=900000+18000+276250)×17%

 

【案例】从量定额

某企业进口无铅汽油100吨,(1=1388升汽油),每吨进价3000元人民币,假定关税税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0.2/升。则该企业:

应缴纳的关税=100×3000×10%=3000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388×0.2=27760(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00+30000+27760)×17%=60819.2元。

 

【案例】从价定率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到岸价格为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境外负担的税金13500美元,当月的外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税额90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9%)。则该公司应缴纳进口增值税为:

 

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进口环节的已纳消费税,不的抵扣境外的各种税金。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900)÷(1-9%)×9%

应缴纳增值税=1000+900)÷(1-9%)×17%=35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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