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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2013-08-13 16:30:34)
标签:

经国务院

产权

材料

有效期

基准

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项目

分类

程序

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8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备案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价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价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手续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本案评审。

评估报告的使用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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