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富”不能成为“人肉搜索”的理由
新浪首页有一条新闻引起我的兴趣,有位90后少女因为晕机而有感而发,写了篇文章却由于有“炫富”的内容,被人在网上转发后引起关注并引发“人肉搜索”,给那位当事者造成生活上的困惑。很多网民指责她写的东西浮夸和虚荣,像个富家女的派头。因此在对她进行“人肉搜索”这个问题上,尽管不赞成和反对的人也有,但表示理解和支持的网名却占很大一部分,而我对此的看法是“炫富”不能成为“人肉搜索”的理由。
每个人都有隐私权,除非此人违法犯罪,司法机关需要对他(或她)进行调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才应该不完全受到保护。非司法调查,即便是司法人员,即便是最高权力者也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利,随意查询普通公民的私人情况,更别说把它公布与众了。网络中的“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揭露社会黑暗和官员腐败的手段,有其合理性和实效性。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有利和弊两个方面。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义是其利,肆意暴露个人的隐私,不尊重他人合法的隐私权却是其弊。
有部分网民认为那个女孩所写的文章,字里行间具有挑衅性,看了令人厌恶。而我认为,只要她的言行没有触犯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造谣,侮辱和诽谤他人,她想写什么,发表什么样的观点,这都是她个人的自由,任何个人,团体,组织甚至政府都无权剥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权在合法网站的博客上,合法的发表自己的文章,哪怕她写的很幼稚,很愚蠢,很不讨人喜欢。别人都无权对其进行所谓的“人肉搜索”,侵犯他的隐私权。
“炫富”固然不可取,是一种不光彩,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它毕竟是属于道德范围而不是法律问题。其实“人肉搜索”本身就是一种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行为,只是因为普通民众无法用正常的途径来揭发和曝光官员的贪腐渎职,以及社会某些人干得肮脏丑陋的事件和罪行,所以采用此种较为极端的方法。它是用来对付贪官污吏,不是用来伤害一般民众,何况那位少女还是未成年。
当事少女“炫富”,炫什么,怎么炫都是她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无关。有些网民看不惯,心里有气,可以对她批评和教育,若是对她的文章不满,也可以反驳。每个人都有说话的自由,但绝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为什么部分网民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呢?有那么一些人,往往以自己的好恶,以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判断是非曲直。凡是不符合其观点,意见和看法的人,都有可能被例入“人肉搜索”的名单。这种手段我们不能滥用,网民应该有自我节制能力,也应该有起码的守法意识和社会公德。
有一种观点认为,那些被搜索的人,多少都有些问题,要是没干什么,怎么会被人搜索呢?可我要问一句,“人肉搜索”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什么人具备了什么条件,就该被人搜索呢?我想,一百个人的心目中就会有一百个不同的搜索尺寸,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要以为自己没做什么坏事,没有干亏心事不会被搜索,说不定哪一天,你得罪了什么人,被对方找个理由或借口而被“人肉搜索”了。
从这次“晕机”90后少女被网民搜索事件来看,单就立法方面而言。虽然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因为在与贪污腐败的斗争中,在扫除社会黑暗面,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然而,我赞成通过立法来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使它有法可依,,名正言顺的成为公民伸张正义,反腐倡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待一种事物的利弊,我们应该抑制它的弊端,发扬它的有利一面,让“人肉搜索”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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