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法与庶民同罪
近日,广东的检察院制定了一条引起争议的规定,对于只有一般犯罪行为的企业家,可以暂缓逮捕。其理由是企业家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并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如果他们出现问题,触犯了一般罪行需要逮捕时,为了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防止企业的倒闭,只要其本人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只是从犯就可以实行暂缓逮捕的规定。
从新浪网的相关新闻上看,广东的检察机关对此作了很多解释,说了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在我看来,这个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关长期宣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主张。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一种取保侯审制度,西方国家早就实行了。然而问题是,如果是取保侯审的话,其对象应该是全体中国民众,而不是只针对少数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难道有钱人就可以享受这个规定,无权无势也无钱的庶民就只能被逮捕拘押直到开庭受审的那一天吗?太不公平了!
广东省检察部门制定这样的规定,或许出发点是好的,可要是真的实行了便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据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说,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支持经济的发展,保护企业以及可能因为企业倒闭而受到利益损失的从业人员。听了这些话,我感到很奇怪,什么时候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检察机关来关心了?检察院首要任务是管好自己份内的事情,起诉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惩恶扬善,秉公查办各类刑事案件并以此来维护社会正义。至于经济则是经济相关部门的事情,与检察院无关。
我质疑广东检察院制定这条规定的合法性,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国家是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地方检察院无权自行改变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即使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也不是地方检察院,而是地方人代会。另外,广东检察院这么做有没有得到全国最高检察院的同意和批准?
同时,对于广东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说明,我也认为他们没有这个资格和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利对中国的法律法规做出最终的解释和说明。
我个人认为,不管有什么原因和理由,企业家犯法应与庶民同罪。检查院要公正公平,不能人为造成执法差别。实行企业家暂缓逮捕规定,实际上是间接纵容和袒护那些违法犯罪的企业家,看似人性化的规定,其实是对特定人群搞特殊化。
企业要是因为企业家犯法被捕而出现管理上的问题,应该由该企业的董事会,或者是主管经济的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要是企业倒闭了,有关企业员工的安置和善后处理,应该由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出面解决。这跟地方检察院没有任何关系。
希望广东检察院能谨慎的处理此事,有改革的愿望和想法是好的。但不能乱改乱革,太自以为是可能会犯严重的错误。任何的改革必需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成为一部分阶层人士的保护伞和防火墙。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更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自搞一套。
日文版迷你电影海报欣赏(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b35080100axj5.html
日文版迷你电影海报欣赏(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b35080100azg1.html
日文版迷你电影海报欣赏(六)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b35080100b03g.html
日文版迷你电影海报欣赏(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b35080100b1e4.html
日文版迷你电影海报欣赏(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b35080100b24i.html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