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水扁再度被押看台湾司法羁押
(2009-10-14 1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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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扁案一审后波澜又起,台湾高等法院2009年9月24日接审陈水扁上诉案后,在移审庭又裁定将他羁押三个月,陈水扁对此提起抗告。台湾最高法院10月8日裁定:延押理由不够严谨充分,撤销高等法院羁押裁定,发回重新裁定。高等法院当晚连夜开审理庭,经过四个半小时的更审及两个多小时的评议后,最后裁定陈水扁继续羁押。
台湾司法对于羁押人犯非常慎重
从陈水扁被羁押的情形来看羁押的问题: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台湾的司法制度对于羁押人犯是非常慎重的。我在司法官训练所培训时,老师一再告诫我们:「一人在押,十人在途。」羁押一个人犯会造成很多人的奔走陈情,甚至会造成「司法关说」及「司法黄牛」诈骗当事人的事实发生。因此在台湾,刑事案件被告被羁押的比例并不算高。
依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在检察官侦查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中,只有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符合以下要件,才能裁定羁押: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使具备这三个要件之一,也还要满足「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的条件,否则不能羁押人犯。
台湾法律对于羁押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除非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羁押期限不受限制外,检察官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只能向法院申请四个月的羁押期,四个月之内必须对案件起诉,到期未起诉,就必须释放被押的嫌疑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羁押被告,也要遵循一定的期限,每个审级第一次羁押期为三个月,第一次羁押期满后,法院还有三次、每次两个月的延押期,这样,每个审级法院最多有九个月的羁押期。
羁押期满,法院需要延押当事人的,必须及早下裁定,如果法官没有在羁押期届满前做出延押裁定,或者羁押期届满,法官还没有结案,就必须放人,否则,超期羁押一天,法官、检察官就有可能被当事人以妨害自由、非法羁押等罪名告上法庭。我当法官的时候,对于羁押期限是非常谨慎的,每天都会把在押人犯的「到期日」检查一遍,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超期羁押。
人犯被收押后,只有在可能串供的情况下才会被裁定「羁押禁见」,而当串供的可能性消失后,就必须立即解除禁见,长期对人犯羁押禁见也属于违法行为。
台湾司法对于羁押人犯具有完备的程序
有些人对台湾最高法院2009年10月8日撤销高等法院对陈水扁的羁押裁定表示不解。我个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做法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不能算是故意挑剔。高等法院9月24日第一次裁定继续羁押陈水扁的理由有三:第一,陈水扁因为涉六罪,最重处以无期徒刑,因此符合重罪羁押。但最高法院指出,并非重罪就一定要羁押,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在显难进行追诉或是审判的要件之下,才有羁押的必要性,认为高等法院不应该因为最重判处无期徒刑,就成为继续羁押的条件。第二,陈水扁在海外还有5.7亿元新台币,迟迟没有汇回来,甚至还有隐匿的可能。但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所附理由不完备,也无法清楚交代这些资金跟他羁押的关连性。第三,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过去当过领导人,熟悉涉外事务,因此有潜逃之虞。但最高法院认为,不一定要熟悉涉外管道,才有潜逃的方法,这个理由也不完备,况且陈水扁现在还享有卸任待遇,配有随扈八到十二人,必要时还可再增加,因此在逃亡部分理由不足。最高法院三个反驳的理由都明确指出高等法院没有详细说明的内容,发回重审则是要求高等法院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我们也看到,高等法院很快便针对最高法院指出的几个不完备之处逐一进行审理,在第二次裁定书中补充说明了羁押的理由,比如,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有可能造成逃亡和妨碍诉讼的可能;海外隐匿的巨款对陈水扁未来生活的保障与羁押他的关联性;陈水扁的安全护卫无职责监管其行动,由此可能发生逃亡事实等等。理由清楚明了,羁押的裁定也就顺理成章。由此一过程来看,台湾司法在决定羁押人犯的问题上具有完备的程序,透过陈水扁的案子,民众有机会了解这整个过程,不能不说是受了一次很好的法学教育。
当然,陈水扁一定会继续抗告,但面对充分有效的羁押理由,他的抗告是不会产生效果的。对于二审,高等法院表示会进行密集、集中的审理,我相信以一审法院一百多次的审理调查及一千多页的判决书作基础,高等法院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完成二审判决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