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台湾特侦组在侦办陈水扁的案件中,声请台北地方法院羁押陈水扁,获法院准许裁定羁押禁见;12月14日,特侦组起诉陈水扁,案件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地院周占春审判长裁定释放陈水扁;12月16日,特侦组不服,提出抗告;12月9日高院发交台北地院重新审理,周占春审判长二度裁定陈水扁无保释放。陈水扁被收押、被释放的戏剧性变化,引起台湾民众一片错愕。大部分民众认为释放陈水扁的记过让人难以置信,无法接受;少数亲扁民众则为此欢呼雀跃;很多媒体及台湾名嘴直指周占春法官是深绿支持者,陈水扁获释是受到了法官的偏袒。一时间,周占春这个名字备受争议。
我与周占春法官曾在新竹法院同事多年,非常了解他的审判风格。周占春法官为人正直,学养丰富,并且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凭良心办案的好法官。一直以来,他严格依法判案,对案件的判决既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又不屈服于任何政治压力。我和周占春法官共事期间,经常会讨论法律问题。有时,我认为法官要有正义感,要为人打抱不平,但周占春法官则很冷静,他严格遵守法律的执著性比我强。我们有时会因为对案情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执,周占春法官经常会提出不同的思路和建议供我参考。
我认识的周占春法官,曾担任司法院人事处处长,这是因为司法院院长要借重他正直又坚定不畏压力的个性,请他来整肃司法界贪官。一般司法院人事处处长都曾担任过法院院长,卸任后,也当然回任法院院长。但周占春法官并不求官,在人事处处长任务结束后,他并没有为自己安排院长职务,仍然回归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周占春法官是司法官训练所第24期结业,以他的资深经历进入高等法院当庭长,或担任地方法院院长完全没有问题。但他却选择返回地方法院当法官,亲身实践:资深、有能力的法官回到基层法院,带领年轻法官,教导基层法官办案。光凭这一点,就令人佩服。
羁押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必须慎重,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得很清楚:必须要有逃亡,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并且有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等情形,法院才应考虑羁押。在缺乏确实证据情况时,法官不能仅以推定的论证作为证据,或为了方便办其他案件而采取羁押手段。周占春法官以严谨态度处理一切犯罪嫌疑人,也包括陈水扁在内,这样的态度并没有错。
在台湾,并不是当事人涉有刑案就必须羁押,我们在司法官训练班受训时,老师经常告诫我们一句话:「一人在押,十人在途。」意思是指:一个人犯被羁押,会有许多亲人或朋友为他奔走营救。羁押一个尚未定罪的人,不仅会对被羁押人造成侵害,也会对一个家庭造成很深的伤害,所以台湾法律对羁押限定得非常严格。「不轻易羁押任何一个当事人」,是台湾法官办案的一个基本原则。台湾刑事诉讼法还严格规定,法院羁押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期限,超期羁押一天,法官、检察官就极有可能被当事人控告「非法拘禁」犯罪。在司法官训练所受训时,老师一再叮嘱我们:「绝对不可以超期羁押当事人,羁押期限届满,一定要释放当事人。」
严格地看待陈水扁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首先是以有串证的理由同意检察官的声请,将陈水扁羁押禁见。但在这个案件已经完成调查程序,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证据已经公开,陈水扁已经无法再串证,羁押禁见的依据就不再存在,虽然陈水扁犯下的弊案远不止已经起诉的四件(南港展览馆案、龙潭购地案、国务机要费案、洗钱案),但是周占春法官依据法院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对检察官起诉的这四个案件进行审理,其他案件有无串证的可能,不是周占春法官应该斟酌的。特侦组检察官必须就陈水扁涉及的其他犯罪,例如二次金改案等案件,另行侦办并再次请求法院以有串证的可能予以羁押禁见。
一般人认为「审检是一家」,其实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而不是检察官的合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各有各的职权范围,检察官不能寄期望于法官的配合。所以,周占春法官释放陈水扁的裁决是恰当的。我希望陈水扁别心存侥幸,别再想玩法,不然,绝对会受到周占春法官公证的审判。这次陈水扁最大的不幸是:遇上院、检双方都是最优秀,绝对不受势劫利诱、公正办案的检察官与法官。
我请大家拭目以待,这次扁案侦审过程,对全台湾人民会是最好的法律教育,对台湾的司法绝对会立下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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