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强奸”商家扮无辜 碰瓷友商立牌坊
如果让我评选2019年中国互联网领域最大的奇闻,莫过于京东以所谓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莫须有理由加以起诉,尤其是京东当年对商家强制二选一的黑历史墨迹未干,并且未收到任何法律制裁,却转过头来黑天猫,如此做法让我等吃瓜群众看了目瞪口呆,对于京东的厚黑学,内心只有“佩服、佩服、不服不行”八个字。
说起京东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案例太多,试举一例:2007年9月5日,家居饰品供应商世源灯饰发布公告称,京东在未经任何通知和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锁死后台和库存,导致无法进行商品下架和减少库存调减操作。世源灯饰认为,店铺是商家自主的主权,商家应该拥有自由参加平台的权利,也应该有维护自己定价体系的权利,于是决定自9月5日起退出京东平台。

“世源灯饰”在抗议公告中讲了真切体验,代言诸多企业的心声:“中国零售30年也从未见过像京东如此霸道的渠道供应商”。中小商家在京东面前,犹如羊羔遇到狼,京东随时可能露出牙齿,将羊羔撕个粉碎。
中小商家一旦不配合京东的大促活动,不缴纳高昂的活动费(或者可以理解为保护费),京东就要将商家踢翻在地,再踩上一万只脚,让商家永世不得翻身。京东从来没有给过平台中小商家自由选择的机会,对于敢于反抗京东强制“二选一”的商家也不留一丝活路。2007年世源灯饰的反抗不过是冰山一角,不知道还有多少中小商家,迫于京东的杀气腾腾不敢作声,甚至可能在被强制“二选一”之后,还得含泪为京东的做法鼓掌,否则就会落得和世源灯饰同样的下场。
从2007年到2019年,京东可能觉得自己强制中小商家的“旧账”就此翻过,就如XX从良,可以到处对外宣称自己的清白之身,然乎转过头来以当年自己所作的事情为由,来碰瓷阿里巴巴,这也体现了京东式逻辑:有些事情,京东做了,就认定天下乌鸦一般黑,别的友商也会有如此搞法,不如反咬一口,告赢了,自然能黑掉阿里巴巴,告不赢,也要让阿里巴巴惹一身骚。
尤其搞笑的是,京东用来起诉天猫的所谓法律依据子虚乌有。据媒体报道,“需要对《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解读做一下正本清源,外界的解读太过于狭隘了,把第三十五条视为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制定的,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2019年8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电商法》草案起草的杨东,在《电商法》颁布一周年行业研讨会上表示。《电商法》起草者的辟谣,也就是狠狠扇向某些人的响亮耳光,蓄意抹黑友商之前,如果自己不懂法、不知法,还试图歪曲法律,捏造事实,这样的小伎俩可能能蒙一部分不知情公众一时,却不可能蒙所有人一辈子。
正如阿里巴巴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布声明所指出的,真心感谢在北京对二选一这个话题进行公开地审理,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实在不愿意再被动配合某些企业的炒作。
京东不喜欢讲理,或者说喜欢讲歪理,那么作为一个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我赞同王帅的说法,对“二选一”说说基本的市场常识。首先,独家经营在现代商业形态中并不少见,线下很多商超和企业合作时也有类似模式。这是因为,如电商或者商超,给予了企业各种条件优惠,比如线上流量倾斜、平台统一对外宣传时给该企业提供的曝光度优先,线下租金减免、超市内最佳展实位置提供等。企业会根据电商或者商超所提供的条件,做出是否在该电商平台或者商超独家授权经营的决策,这就是商业交易所带来的互惠结果,也是双方基于经济人理性和自由意愿所作出的选择。
那么,当某个电商或者商超与企业形成独家运营协议,是否会侵害其他电商或商超的权益呢?在一个竞争市场,如果其他电商或商超能够提供比该电商或者商超更好的条件,企业自然会转向它们,同样也可以提供独家授权经营的合作协议,如此一来,是否又对之前的电商或者商超构成了权益损害呢?
在此,摆完事实,讲清道理,相信更多人会和我一样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所谓“二选一”的闹剧中,谁才是“二选一”的始作俑者;谁当年对不遵从“二选一”的商家出尽狠手,欲置其死地而后快;谁“强奸”商家扮无辜,如今又碰瓷友商立牌坊。京东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太双标,是不是把自己的黑说成白、把别人的白说成黑,是不是有点太过抄袭“东哥”当初犯事被曝光后的那个奇葩逻辑:我犯错了,但我无罪。我对不起我的妻子,但以后我一定做个负责任的好丈夫。出了这件事后,希望大家以后一如既往地支持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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