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因非法捕杀鸟类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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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老铁山作为候鸟迁徙的重要鸟栈,保护区内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候鸟安全过境。但有人曾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因此获刑。
2011年4月27日,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布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D某,因扑杀20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9月28日,D某在铁山陈家村南山架设2张鸟网非法捕鸟。9月30日6时许,从其架设的鸟网上摘下秋鹬5只、山斑鸠1只、虎斑地鸫4只、猫头鹰11只、雀鹰9只。因猫头鹰、雀鹰啄人,在网上将活着的6只猫头鹰、1只雀鹰的头拧掉,使其死亡。D某在拎着口袋下山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杀害的猫头鹰、雀鹰共计20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其余12只鸟类也均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获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春天来了,我们应该给过境北上的候鸟多一点爱。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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