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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模: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的区别

(2012-02-18 0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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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的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总结了国际经验和传统合作制的经验和教训,与传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相比,有以下区别:

(一)产权模式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践来看,传统合作制度在产权模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难以有效分割和界定社员个人的产权。如农村信用社多年的积累就没有划分,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权则非常混乱,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都无”,大多数被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实际控制。在管理上“一人一票”的制度未得到执行,连“三会”治理结构都是虚置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合作社制度框架对产权模式做出了如下创新:

在股权设置上,社员积累量化到个人,连同股金共同作为社员的个人权益,并以其为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责任。在投票权上,除基本投票权外增加了附加投票权。为保证股金稳定,设置了四项限制,即社员提出退股申请,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四个条件方可退股,确保股金的稳定和资本充足。

(二)经营管理

在经营管理上,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在经营管理上主要体现为上级控制下级或者一人独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如在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中,大多数地方在推行大包干以后没有再深化农村改革,没有进行产权相对清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因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资金事实上丧失了控制权。尤其是在推行“村有乡管”的条件下,乡镇政府可以通过下属“经管站”直接将集体资金划入合作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信用活动。这一切甚至完全不必征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在乡镇及其以上建立的合作基金会,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控制权,导致基金会管理上的一家独大。

(三)风险控制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除了少量的股金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收公众存款或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加上自律能力较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缺乏,其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严格界定其经营区域【(乡)镇、行政村】、业务品种(存款、贷款、结算等)和服务对象(内部社员),设定了慎重经营标准(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额等5个指标),尽可能减少和防控经营风险。

 

                                   作者:谢勇模

                                   工作单位:北京农信之家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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