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柱律师施援手于唐门案,不惜舍身取义,其情其举可感天地。殊不知竟陷入“粉身碎骨”之窘境。眼看离生死之期日近,苦于案件掣肘多多,千岐百结,人心难动铁石,国法不撼顽劣,连日奔走无门,泣血呼号之状,令时人伤感。笔者感之佩之,欲尽绵薄,自不量力,连发二贴以示声援,先泥牛之殁,后黄鹤之杳,不得其始终。司法乃国之重器,公正与否,可荣社稷,亦可变民心,敢不视之以心腹之患乎?故赋小诗一首遥寄,敢请相关法眼者识之悯之忧之!
民生如豆,社稷如萁。
人之为本,国之为体。
狱司公理,律合正义。
相煎旧曲,万勿轻举。
釜中有泣,闻声而起。
抚之恤之,惺惺以惜。
清水官吏,可荣社稷。
虎狼南北,揭竿东西。
刑操宫羽,法谐重器。
杜渐防微,春秋大意。
附笔者之前几个贴子
哲夫: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
下面这篇文章,杨律师条分缕析,证据在握,显见已经成竹在胸。
以笔者观之,此案在公道正义上已远非江华县一个蕞尔小案可比,渐成近年来检验司法公正与否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公众大案。杨律师在职场已经功成名就,此次挺身而出的目的只是为小文纤讨一个说法,甚至为此不惜以身殉道。原本正常的法律援助竟然变成了一种以命相博的抗争,这无疑已经很悲壮地诠注了中国律师的良心和个别司法环境的恶劣。
之所以引发社会和网友的普遍关注,一则是因为法律援助是一种爱心的体现,二是司法相关牵动着每一个社会人的神经和身心,担心这次冤屈一个唐下次冤屈的可能就会是自己,放纵今天的枉法就是对明天的自己的不负责任。另外,人们对司法腐败产生的不信任也由来已久。这是原因。
现在社会和人们要面对和关注的是:不仅要以公道正义的法律消弥小文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还要以绝大的爱心和行动全力拯救杨律师粉身碎骨的毅然和卓绝,以社会的麻木和许多当事要人的麻木,这种可能不是没有,临期未果,为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杨律师也就沦落为弱者,倘若悲愤之下我们的杨律师真的从高楼之上奋身一跃……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共和国情何以堪之!
我的几句说明
这几天我上网多,可是惭愧,只顾了关注汶川地震的事,沉浸于痛生痛死之中,一直没有注意到杨律师留在我博客上的这个让人心悸的贴子,这个贴子让我很震憾:
杨金柱律师恭请各位朋友在关注四川地震的同时,为了一个失去父亲的13岁的小女孩不再仇恨我们这个社会,为了安息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那尸体被强行火化后的冤魂,恭请您关注一下湖南省江华县发生的“唐门案件”!您将会看到热心网友们为唐门案所做的Flash!那是一段震撼人心的画面!
http://www.wabjtam.com/tm/tm.swf
这几句话非常打动人"为了一个失去父亲的13岁的小女孩不再仇恨我们这个社会",这和我写<执政能力>那本纪实时心态是一样,"多化解几起群体性事件,多一些正义公道,多一些清正廉明,群众就会多喊几声共和国万岁,国家能多得几分安宁,社会能多得几分祥和,世界也会多得几分和平!
这是个执政理念问题,为了让这个孩子心灵上没有仇恨的阴影,我们的法律,还她一个明白有什么不可以呢?让她从小热爱国家热爱GCD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要人为的给ZF和GCD制造仇恨和对立面呢?
汶川大震我所痛也,任何被侮辱被损害的人,都是我所痛也!
鲁迅先生有言:种玫瑰者得花,种蒺藜者得剌!佛陀有言:种善因者得善果,种恶因者得恶果!民间有言:天上三尺有神明,暗室欺心神不容!说穿了其实都是一个意思,那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是时辰不到。同大家一样,我不过只是个企盼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戒的人,并非要和谁过不去。仅此而已。
激情和理智并存,大义和慎微同在。让我们共同支持杨金柱律师的义举,抑恶扬善,激浊扬清,还唐门案件一个真相,给十三岁的小文纤一个明白的交代,把挺身而出的杨律师从粉身碎骨的窘境中救出来!
之前的按语
汶川地震无疑属于天灾,属于自然生态的灾变,与我们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天作孽,犹可为,党和国家以及我们这些普通人对此都尽可能倾注了全力,举世共睹,拳拳此心,可感天地,泣鬼神!
然而,还有人祸我们不能忘记,人祸属人文生态的恶化,自作孽,不可活,与我们更是息息相关。
请关注唐门血案,关注那个十三岁的小女孩,唐门血案曝光之后,牵动着上亿网民的心,其中疑点多多,猫腻多多。以笔者观之,至少强行火化死者遗体是违法而错误的。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澄清事实,给大家一个明白交待。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非畜类弱肉强食。此案曝光后有杨金柱律师挺身而出,义务接辩此案,施以法律的援手,要彻查此案,伸张正义,若不果将以死明志。
笔者感慨万端,在此陈情,生命宝贵,兹事体大,明志即可,死则不足取。
但有一点无庸置疑,杨律师此举,义务办案,古道热肠,豪气已见万丈,又以死明志,凛凛然,情可昭日月,义可薄云天,于非议多多的幽暗之间擎起了一柄司法正义和良知的火炬,实在是可圈可点。
举凡还有正义之心的人,知之,无不受其感染,并为之拍掌抚心。
笔者亦如是。奈何力薄,只好转发一贴尽绵薄之力,以示支持。
为国家和党的利益计,笔者亦在此,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十万份诚挚地建议和恳请湖南省相关领导(书记、省长)关注此案的法律程序,扶正却邪,以正党风,以申国法,倡扬“八荣八耻”,扶正气,压邪气,维护国家和党的执政形象,不要再继续让这件血案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党的威信。
唐门一家老小三代泣血跪求湖南省有关部门对
唐家波“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
尸体被强行火化案再次进行调查,以还事实真相!!
(转发:小文纤申冤的博客)
,这是热心网友们为唐门案所做的Flash,您将会看到一段震撼人心的画面!)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尊敬的许书记:
我们一家老小三代再次泣血跪求省纪委对原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尸体被强行火化案再次进行调查,以还事实真相!!
2007年4月20日下午6时,唐家波被江华县纪委找去谈话,于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用“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但江华县纪委没有通知我们去看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的唐家波死亡现场。我们是当天下午5点半以后才在江华县殡仪馆看到唐家波的尸体(只穿一条短裤)。我们拍摄了唐家波尸体的照片和六分钟的录像资料,以后又拍摄了江华宾馆2107房及卫生间的情况、还拍摄了唐家波脱下的T恤衫和裤子。
2007年4月23日,我们向江华县检察院送交了《关于申请法医鉴定的报告》(江华县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网上发布的《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的第二份附件)。该《报告》全文如下:“县人民检察院:唐家波(国土局党组书记)2007年4月20日下午6点被县纪委找去谈话,4月22日早上6点突然死亡。他的爱人离宾馆走后门仅200多米,岳父、内弟、大姐夫离宾馆走路仅20分钟左右。为什么不通知家属?4月22日下午3:30-4:30亲人才知道,这是为什么?死后为什么不保留现场?未经亲人知道为什么将尸体转去火葬场?死后身上多处被打伤,耳朵被打肿。22日下午6点钟我们去看尸体耳朵还出血,我们对此案有看法,故特申请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
2007年4月24日,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2007年4月26日下午,江华县人民政府在尚未作出司法鉴定、我们拒绝签字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以“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为由强行火化了唐家波的尸体。
此后,我们在一年的时间里不断向各级党政机关申诉控告,要求查清唐家波的死因,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
2008年4月17日,新京报发表文章《湖南江华国土局干部死亡家属公布尸体伤痕照片》,湖南省纪委曾海平“昨日表示,唐家家属的许多言论都是流言,而网络上公布的照片有可能不是唐家波本人的照片。曾海平给出的原因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拍摄过尸体的清晰照片,并且与唐家人所持照片不一致”。
2008年4月18日省纪委在红网发表《湖南省纪委就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答问》一文,认定唐家波“涉嫌收受贿赂2万元”,还认定“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唐家波称病连续几次上卫生间,最后在卫生间自缢身亡。”
我们认为:省纪委的此次调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省纪委超越职权范围对唐家波的死因属于“自杀”还是“他杀”作出结论;省纪委曾海平用“有可能”三字推断生死命案,毫无根据地诬陷我们在“网络上公布的照片有可能不是唐家波本人的照片”!
我们恳求由省纪委、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唐家波“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尸体被强行火化案进行调查!
我们提出以下强烈要求:
1、我们强烈要求江华县有关部门向我们提供2007年4月22日江华宾馆2107房间卫生间唐家波死亡现场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当日所作的唐家波尸体检验报告,我们有权了解唐家波死亡的真实情况!
2、我们强烈要求江华县有关部门向我们提供唐家波“涉嫌收受贿赂2万元”的证据材料,唐家波死亡后已不能再开口为自己辩护,但我们有权了解唐家波涉嫌收受贿赂的真实情况!
3、我们强烈要求对曾海平看到的我们在网络上公布的唐家波尸体照片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拍摄的唐家波尸体的“清晰照片”进行司法鉴定!
4、我们强烈要求对唐家波的死亡原因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唐家老小三代人泣血跪求!!!
唐家波的岳父蒋运超(76岁,50年党龄)
唐家波的妻子蒋新翠
唐家波的女儿唐文纤(13岁,初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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