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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夫: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

(2008-06-02 12:32:47)
标签:

法律

t恤衫

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

唐家波

江华县

哲夫

杂谈

分类: 哲夫生态小说类
此贴已被杂谈置顶:  http://bbs.club.sina.com.cn/treeforum/App/view.php?tbid=938&bbsid=9&subid=0&fid=393522&id=0
 哲夫: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
 
    下面这篇文章,杨律师条分缕析,证据在握,显见已经成竹在胸。
    以笔者观之,此案在公道正义上已远非江华县一个蕞尔小案可比,渐成近年来检验司法公正与否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公众大案。杨律师在职场已经功成名就,此次挺身而出的目的只是为小文纤讨一个说法,甚至为此不惜以身殉道。原本正常的法律援助竟然变成了一种以命相博的抗争,这无疑已经很悲壮地诠注了中国律师的良心和个别司法环境的恶劣。
    之所以引发社会和网友的普遍关注,一则是因为法律援助是一种爱心的体现,二是司法相关牵动着每一个社会人的神经和身心,担心这次冤屈一个唐下次冤屈的可能就会是自己,放纵今天的枉法就是对明天的自己的不负责任。另外,人们对司法腐败产生的不信任也由来已久。这是原因。
    现在社会和人们要面对和关注的是:不仅要以公道正义的法律消弥小文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还要以绝大的爱心和行动全力拯救杨律师粉身碎骨的毅然和卓绝,以社会的麻木和许多当事要人的麻木,这种可能不是没有,临期未果,为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杨律师也就沦落为弱者,倘若悲愤之下我们的杨律师真的从高楼之上奋身一跃……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共和国情何以堪之!
 
     我的几句说明
 
    这几天我上网多,可是惭愧,只顾了关注汶川地震的事,沉浸于痛生痛死之中,一直没有注意到杨律师留在我博客上的这个让人心悸的贴子,这个贴子让我很震憾: 
    杨金柱律师恭请各位朋友在关注四川地震的同时,为了一个失去父亲的13岁的小女孩不再仇恨我们这个社会,为了安息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那尸体被强行火化后的冤魂,恭请您关注一下湖南省江华县发生的“唐门案件”!您将会看到热心网友们为唐门案所做的Flash!那是一段震撼人心的画面!

       http://www.wabjtam.com/tm/tm.swf
   

    这几句话非常打动人"为了一个失去父亲的13岁的小女孩不再仇恨我们这个社会",这和我写<执政能力>那本纪实时心态是一样,"多化解几起群体性事件,多一些正义公道,多一些清正廉明,群众就会多喊几声共和国万岁,国家能多得几分安宁,社会能多得几分祥和,世界也会多得几分和平!

 

    这是个执政理念问题,为了让这个孩子心灵上没有仇恨的阴影,我们的法律,还她一个明白有什么不可以呢?让她从小热爱国家热爱GCD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要人为的给ZF和GCD制造仇恨和对立面呢?

 

   汶川大震我所痛也,任何被侮辱被损害的人,都是我所痛也!

 

    鲁迅先生有言:种玫瑰者得花,种蒺藜者得剌!佛陀有言:种善因者得善果,种恶因者得恶果!民间有言:天上三尺有神明,暗室欺心神不容!说穿了其实都是一个意思,那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是时辰不到。同大家一样,我不过只是个企盼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戒的人,并非要和谁过不去。仅此而已。

 

    激情和理智并存,大义和慎微同在。让我们共同支持杨金柱律师的义举,抑恶扬善,激浊扬清,还唐门案件一个真相,给十三岁的小文纤一个明白的交代,把挺身而出的杨律师从粉身碎骨的窘境中救出来!

 

之前的按语

       

    汶川地震无疑属于天灾,属于自然生态的灾变,与我们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天作孽,犹可为,党和国家以及我们这些普通人对此都尽可能倾注了全力,举世共睹,拳拳此心,可感天地,泣鬼神!

 
    然而,还有人祸我们不能忘记,人祸属人文生态的恶化,自作孽,不可活,与我们更是息息相关。
 
    请关注唐门血案,关注那个十三岁的小女孩,唐门血案曝光之后,牵动着上亿网民的心,其中疑点多多,猫腻多多。以笔者观之,至少强行火化死者遗体是违法而错误的。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澄清事实,给大家一个明白交待。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非畜类弱肉强食。此案曝光后有杨金柱律师挺身而出,义务接辩此案,施以法律的援手,要彻查此案,伸张正义,若不果将以死明志。
 
    笔者感慨万端,在此陈情,生命宝贵,兹事体大,明志即可,死则不足取。
 
    但有一点无庸置疑,杨律师此举,义务办案,古道热肠,豪气已见万丈,又以死明志,凛凛然,情可昭日月,义可薄云天,于非议多多的幽暗之间擎起了一柄司法正义和良知的火炬,实在是可圈可点。
 
    举凡还有正义之心的人,知之,无不受其感染,并为之拍掌抚心。
 
    笔者亦如是。奈何力薄,只好转发一贴尽绵薄之力,以示支持。
 
    为国家和党的利益计,笔者亦在此,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十万份诚挚地建议和恳请湖南省相关领导(书记、省长)关注此案的法律程序,扶正却邪,以正党风,以申国法,倡扬“八荣八耻”,扶正气,压邪气,维护国家和党的执政形象,不要再继续让这件血案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党的威信。
 
         原贴网址有图片:
 
 

杨金柱律师关于唐家波于江华县纪委谈话期间
在宾馆卫生间“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
“自缢身亡”后被强行火化尸体案的真相调查报告
 
      探寻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离奇死亡和被强行火化尸体背后的真相,是金柱律师此次法律援助的目的,也是广大网民关注“唐门案”的目的。
    金柱律师为唐家提供法律援助已有一个半月之久,根据现有证据已查清了部分事实,尚有部分事实因未获取证据而存疑。
    本调查报告力求客观、真实。
 
      一、根据现有证据已经查明的唐案事实
    
      杨金柱以现有证据为基础,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原则,已经查清唐案的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1、唐家家属在2007年4月22日没有看到唐家波死亡于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的现场,没有在县公安局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上签字。唐家家属于4月22日下午5点44分才在江华县殡仪馆看到唐家波的裸尸(只穿一条短裤)
 
     唐家波于2007年4月20日下午6时被江华县纪委找去谈话(非双规),于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用“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据江华县政府2008年4月14日《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但江华县纪委没有通知唐家家属到唐家波死亡现场。唐家家属于当天下午5时44分才在江华县殡仪馆看到唐家波的尸体。
 
    以下证据足以证明此事:
 
     证据1:唐家家属于2007年4月22日下午5时44分在江华县殡仪馆拍摄的录相资料
    该录相资料证实:唐家家属于2007年4月22日下午5时44分开始在江华县殡仪馆看到唐家波的尸体(用时6分钟),此后又拍摄了江华宾馆2107房及卫生间的情况、还拍摄了唐家波脱下的T恤衫和裤子。
 
    证据2:唐家家属2007年4月23日写给江华县检察院的《关于申请法医鉴定的报告》(这是江华县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网上发布的《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的第二份附件)
    该《报告》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唐家波(国土局党组书记)2007年4月20日下午6点被县纪委找去谈话,4月22日早上6点突然死亡。他的爱人离宾馆走后门仅200多米,岳父、内弟、大姐夫离宾馆走路仅20分钟左右。为什么不通知家属?4月22日下午3:30-4:30亲人才知道,这是为什么?死后为什么不保留现场?未经亲人知道为什么将尸体转去火葬场?”
 
    证据3:江华县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网上公布的《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
    该文指出:“当天就向死者家属和亲属(死者妻子蒋辛翠、岳父蒋运超、大哥唐家科、二哥唐家斌、外家姐夫易积明、侄儿唐子其)通报了唐家波死亡情况,并安排死者家属和亲属到县殡仪馆看了唐家波尸体。”
 
    2、唐家波的尸体是在尚未作出司法鉴定、唐家家属拒绝签字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被强行火化的
 
    唐家波死亡于2007年4月22日早6时。唐家家属于4月23日申请司法鉴定。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4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江华县人民政府于4月26日下午在尚未作出司法鉴定、唐家家属拒绝签字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以“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为由强行火化了唐家波的尸体。
    以下证据足以证明此事:
 
    证据1:江华县唐家波意外死亡善后处理组2007年4月26日的《通知》
    该《通知》全文如下:“唐家波之家属:唐家波同志因意外死亡,遗体经广州中山大学法医专家组尸检后,其遗体已无保存价值,现定于2007年4月26日16时,决定对唐家波遗体实施火化处理,请你们于2007年4月26日到江华华善殡仪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唐家波意外死亡善后处理组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唐家波的岳父(76岁,50年党龄)蒋运超老人在该通知上签字附注:“一、2007年4月26日下午4点26分接善后组通知。二、县民政局长钟珍华宣布:4月26日下午4点30分火化,只有4分钟时间。”“遗体已无保存价值是那家医学权威机构讲的,善后组一张白纸敢讲此话。”
 
    证据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
    该司法鉴定书证实:尸体解剖的时间是2007年4月24日,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时间是2007年5月10日。
 
    证据3:江华县县长李祥红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南方周末2008年4月24日发表了《湖南江华“唐门事件”调查》一文。李祥红县长回答记者的原文如下:“当时我们和家属讲清了尸体已经由他们自己指定的法医进行了尸检,且全程录像,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而按民间习俗,也应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但工作进展不大。”李祥红说:“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尸体不能再长期存放下去,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强制火化预案。”
 
    3、唐家波尸体上的外伤是不容任何人否认的客观事实,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对唐家波尸体外伤只字不提
 
    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唐家波的尸体上有外伤:
 
    证据1:唐家家属于2007年4月22日下午5时44分至50分在江华殡仪馆拍摄的唐家波的录像资料和照片
    唐家拍摄的录像资料和照片中最明显的是唐家波的右耳照片。该照片显示:唐家波的右耳耳叶至耳根明显青肿淤血,从耳孔流血至颈部。左耳耳朵也从耳孔流血至颈部。
 
    证据2:江华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网上发布的《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的第二份附件《关于申请法医鉴定的报告》
    唐家家属于2007年4月23日向江华县检察院送交了《关于申请法医鉴定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死后身上多处被打伤,耳朵被打肿。22日下午6点钟我们去看尸体耳朵还出血,我们对此案有看法,故特申请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
    特别说明:
    ①唐家的报告是送交给江华县检察院的,如唐家波尸体上没有外伤,江华县检察院能够允许唐家这样写吗?
    ②唐家4月23日送给检察院的报告和4月22日下午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资料形成一个有效的完整的证据链;
    ③待江华县政府或江华县公安局出具2007年4月22日尸体检验报告(实为尸表检验报告)和拍摄的录像和照片后,与唐家4月22日下午拍摄的录像资料和照片一一对照,经司法鉴定即可断定唐家波尸体有几处外伤。
 
    证据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
    该司法鉴定书全文只字不提唐家波尸体上的外伤。
 
    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未进行死亡时间推定和毒物鉴定;只字不提唐家波尸体上客观存在的外伤;未对“T恤衫”这一物证进行鉴定、未明确指出“T恤衫”为缢颈物;明显丧失程序正义和客观真实性,该司法鉴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明显丧失程序正义和客观真实性,该司法鉴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应当根据唐家波死后胃内的物体或液体推断唐家波死亡的具体时间
   该司法鉴定完全忽略了这一程序。
 
   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应当对唐家波是否中毒死亡进行排除性鉴定
   该司法鉴定完全忽略了这一程序。
 
   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唐家波尸体上客观存在的外伤只字不提
   如前所述,不再阐述。
 
    ④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对“T恤衫”进行物证鉴定、没有在结论中明确指出缢颈物为“T恤衫”还是别的物体,是该司法鉴定丧失程序正义、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
 
    A、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应当对“T恤衫”进行物证鉴定,但该中心却忽略了这一必要程序
   该司法鉴定书的“案情摘要”全文40个字:“据介绍:唐家波,男,44岁,在宾馆洗手间内死亡。据现场调查反映,死者系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
    该司法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进行了以下说明:“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颜面部青紫肿胀,睑结膜出血,双手指甲紫绀改变符合窒息死亡的体表特征;2、结合组织学检查见颈部肌肉及舌骨肌肉少量出血,皮肤内灶性出血,甲状腺、颈淋巴结出血,左侧舌骨小角处骨折,双侧颈动脉横裂处见裂口处出血等病理学改变,说明颈部受力为生前所致。其颈前部皮肤未见明显缢沟形成,考虑缢物接触面宽且柔软。3、病理学改变:冠状动脉Ⅲ级硬化,说明死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据此,金柱律师像读“无字天书”一样地反复揣摩:“缢物接触面宽且柔软”、“未见明显缢沟”,再结合“案情摘要”中提到的“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隐约猜出:唐家波是用“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而“缢死”的。
    从刑事侦察学的角度也好,还是从法医学的角度也好,都需要对T恤衫这一物证进行物证鉴定。必须要知道该T恤衫的长度最长是多少,才能确定唐家波能否 “用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而被“缢”死。
 
    金柱律师对T恤衫的长度和缢死的关系作如下特别说明:该T恤衫的长度必须要大于以下四个长度之和,唐家波才能将自己缢死。该四个长度为:①T恤衫在水龙头处打结的长度;②唐家波的头部的长度;③T恤衫绕颈打结的长度;④唐家波头顶和水龙头悬空的一定长度。如果T恤衫的长度少于以上四个长度之和,唐家波是无论如何不能用T恤衫把自己“缢死”的。不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以为然否?由此可见,该物证鉴定的重要性。金柱律师拟聘请美籍华人李昌钰神探来华做侦察实验(即还原实验),这是查清唐案真相的最后一步棋。
 
    B、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一个模糊的、可产生歧义的结论
    众所周知,在人命关天的司法鉴定中,其鉴定结论必须是明确的、排他的、不产生歧义的结论。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却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该鉴定结论全文如下:“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该鉴定结论完全可以产生以下两个歧义:
    其一,唐家波可以是自己“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可以是他人“缢其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正如众多网友在我博客上所指出的那样:该鉴定结论完全符合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死亡特征:因为萨达姆也是“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二,缢颈物可以是“T恤衫”,也可以是其他“宽且柔软”的物体。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的鉴定结论中没有明确指出“缢颈物”为何物。这就出现了以下歧义:该“缢颈物” 可以是“T恤衫”,也可以是其它“宽且柔软”的物体。
    如果说唐家波是“自杀”还是“他杀”属于刑事侦察的范畴,但缢颈物为何物却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此次对唐案进行纯法医学鉴定所必须查明并做出明确结论的。凭你们“全国一流”的牌子和你们“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为什么会忽略如此重要的鉴定事项?到底是什么蒙蔽了你们的心智和双眼?你们作出的这一鉴定结论,怎么面对九泉之下唐家波那不散的冤魂?怎么面对唐文纤那13岁的童稚的眼睛?怎么面对你们作为生死命案的鉴定人的良心?
 
   5、没有任何司法程序和司法鉴定认定唐家波为“自缢身亡”,故江华县纪委和江华县人民政府认定唐家波“自缢身亡”的结论依法不能成立,湖南省纪委经调查后认定唐家波“自缢身亡”的结论也依法不能成立
 
    ①从江华县政府2008年4月14日公布的证据分析,江华县纪委和江华县政府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也没有任何司法鉴定认定唐家波为“自缢身亡”,故该结论依法不能成立
    江华县纪委2008年1月2日《关于唐家波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在关于唐家波的简历中介绍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自杀身亡”,未在事实认定部分中加以说明,也没有提到认定唐家波“自杀身亡”的司法程序和司法鉴定,属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故依法不能成立。
    江华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中的第二部分“唐家波死因结论”中的全文如下:“唐家波死亡后,江华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并结合县公安局4月22日尸体检验报告和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见附件一),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
 
    金柱律师一个半月来两次致函江华县政府、一次致函县公安局,要求其提供2007年4月22日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而不得,至今无任何回音。但金柱律师根据经验推断:江华县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仅为尸表检验报告,未进行尸体解剖,是绝对不可能作出唐家波“自杀”的结论的。而该文提到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又如前所述,没有对唐家波是“自杀”还是“他杀”作出结论,故江华县政府认定唐家波为“自杀身亡”依法不能成立。
 
    ②湖南省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只咨询了原鉴定单位、未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即认定唐家波为“自缢身亡”,该调查结论依法不能成立
   唐家家属不服唐家波“自杀”的结论向省纪委上访以后,省纪委调查人员于2008年4月12日去原鉴定单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咨询,连最起码的重新鉴定这一程序都不走,即于4月18日在红网发表《湖南省纪委就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答问》一文,认定“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唐家波称病连续几次上卫生间,最后在卫生间自缢身亡。”故该调查结论依法不能成立。
 
    二、需要继续调取证据才能查明的部分存疑待查的唐案事实
 
    因有关部门至今未向唐家或金柱律师提供已有的证据,使以下部分事实未能查清,只能存疑在此,待收集证据以后再予以证实。
 
    1、湖南省纪委在调查后认定唐家波“涉嫌收受贿赂2万元”,故唐家波是否为受贿2万元的贪官存疑待查
    江华县纪委2008年1月2日在《关于唐家波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认定唐家波“收受贿赂20000元,已构成严重违纪。”该决定是在唐家波死后7个多月后作出的,死者唐家波已不能再开口为自己辩护,江华县纪委没有向唐家出示任何证据,也没有在该处分决定中提到任何证据,故该认定依法不能成立。
    江华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14日在《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中提到:唐家波死亡以后,“后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华法刑初字第97号、[2008]永中刑二终字第4号):唐家波与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区划用地股长唐某、地籍股长莫某(唐某、莫某均已因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被判刑)为开发商非法批地44.7亩,其中耕地42.7亩,并收受贿赂(其中唐家波收受贿赂2万元)。”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对死者唐家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对死者唐家波进行审判。所以,该两份刑事判决书对认定唐家波是否收贿2万元不产生任何作用。
 
   金柱律师需要看到江华县纪委2007年4月20日下午6时至2007年4月22日早晨6时期间唐家波的问话记录、证人证言或其他书证、物证以后,才能查明唐家波是否受贿2万元的事实。
 
    唐家波是否受贿2万元与唐家波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它关系到唐家波是否有自杀动机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死者唐家波的名誉,也关系到唐家家属特别是13岁的唐文纤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对社会的看法,更关系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公平和公正。故金柱律师不同意部分网友的看法,坚持要查清这一事实,因为这也是唐案的真相之一,而且是特别重要的关键真相之一。
 
    2、江华县公安局是否在2007年4月22日作了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这一重要事实存疑待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华县公安局必须在2007年4月22日对唐家波死亡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对尸体进行检验。江华县政府在2008年4月14日在《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但唐家家属几次去公安局和江华县政府要求其提供该两份证据的复印件而不得。
    金柱律师一个半月来费尽心血,两次致函县政府、一次致函县公安局,四次致函省政府要求督促江华县政府提供该两份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的律师函均如泥牛入海无消息,没有任何回复,故金柱律师有理由怀疑该两份证据是否存在,否则,没有理由不提供给唐家家属和我。因为这不属于国家机密。故存疑待查。
 
    3、江华县检察院是否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唐家波死亡原因属于“自杀”或“他杀”作出鉴定、是否将2007年4月22日江华县公安局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作为送鉴材料交给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这一重要事实存疑待查
    金柱律师曾于2008年5月11日同时对江华县检察院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致函,询问以上事实。5月1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回函,将球踢给了江华县检察院。金柱律师于2008年5月22日对江华县检察院再次致函,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上述事实关系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程序是否正义和鉴定结论能否有效,因江华县检察院未作任何回复,故存疑待查。
 
    4、唐家家属在网上发布的尸体照片是否为唐家波本人的照片,该照片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拍摄的唐家波尸体的“清晰照片”孰真孰假。这一重要事实存疑待查
    2007年4月17日,新京报发表文章《湖南江华国土局干部死亡家属公布尸体伤痕照片》,湖南省纪委曾海平“昨日表示,唐家家属的许多言论都是流言,而网络上公布的照片有可能不是唐家波本人的照片。曾海平给出的原因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拍摄过尸体的清晰照片,并且与唐家人所持照片不一致”。
   曾海平看到两份不同的唐家波尸体的照片。唐家拍摄于2007年4月22日下午5时44分以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拍摄于2007年4月24日尸体解剖之前。两份照片不一样,对唐案而言,非同小可。如经司法鉴定证实唐家所发的照片是唐家波本人的照片,不仅省纪委对唐家家属构成名誉侵权,还可以直接推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
 
    金柱律师于2008年5月14日致律师函于省纪委,要求省纪委对曾海平看到的唐家波尸体两份不同的照片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省纪委至今没有给金柱律师任何回复。这是唐门案必须查清的事实,故存疑待查。
 
                                             2008年5月31日晚8时
哲夫:举世皆知樱桃红 哲夫:粉碎的又岂止是杨律师一人的身心 (2008-06-05 1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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