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何为“该不该”?
(2011-03-30 15: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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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法律道德杂谈 |
药家鑫案该不该以道德定罪?
药家鑫案开庭审理后,对于公众,讨论最多的是药家鑫该不该死。很多人给的评论是:此人不死,天理不容;社会公害,坚决枪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甭管什么原因,恶劣的故意杀人就是该死等等此类言论,都是以道德为标准讨论这件事的。道德里含有人情和主观感情,而当讨论“药家鑫该不该死”的问题上,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触及到了法律,在法律里,没有该不该,只有证据和定罪。
法律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科目,法律所规定的罪名,应当也必须是以证据作为定罪处罚的唯一依据,因此其认定有其特殊规则,有别于大众潜意识的认识和看法。对于公众来说,大多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为一个人定罪,但一个人既站在了法庭上,就没有该不该,法律上必有他该承受的罪刑。
有人担心会现行为属于犯罪甚至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件,法院裁判时也可能会出现判无罪的情形,从而使他们认为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只有重判才能判定一个人的罪大恶极吗?很多国家没有死刑,能说这个国家就没有罪大恶极的人吗?法律的强硬,也在于没有事实,没有人情,没有道德,讲求证据,有法必依。
死刑并不是对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极端惩罚。很多国家取消死刑并不以为这是对犯罪分子纵容。“对犯罪分子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该不该被骂?
给大家讲一部曾看过的电视剧的结局:日本人让一个中国军医为一个的日本军官做手术取出子弹。这个日本军官曾杀害过这位中国军医的亲人,但这位军医还是答应了日本人的要求为这位日本军官做手术。完成手术之后,这位中国军医说:“医生该做的我做完了。该做一个中国人该做的事了。”说完拿起手术刀杀了这个日本军官。
该如何看待被告提供的证据?
什么是激情杀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就此案来看,被撞的受害人并没有对行为人产生什么严重过错,都是行为人主观臆测产生恐惧形成的过激行为。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的控制能力。对此,我想只要不是蓄谋已久的谋杀,都不可能在情绪非常好,并能清晰辨别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能力的情况下杀人。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什么是激愤?激愤的反义词是平静,任何人能在平静的状态下杀人,那就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就算蓄谋,作案时也不会平静,除非是惯犯。对于杀人犯来说,激愤不是精神状态,更像是必要的杀人工具。没有它,杀不了人。
据说药家鑫当时的杀人动机是:怕农村人难缠。那时候还能想到这一点,可想他还能进行思考和行为判断。所以看不出他是什么激情杀人。
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两份报纸。第一份报纸上有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第二份报纸上有其父母向受害人家属下跪的报道,证明被告有悔罪态度;第二份证据是上学期间的13张奖状和获奖证明,证明案发前在社会上表现一直良好;第三份证据是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众该如何对待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