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高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快速处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确保“阳光工程”各项政策全面落实。(2009年7月7日新华网等)
应当说,教育部针对维护高考纪律方面下的这道“令箭”可谓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比较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了吉林松原等地的舞弊案件,而且还及时会同重庆市对该市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迅速进行了处理,不仅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而且还对考生造假责任人1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查处。由此让人看到了教育部这道“令箭”在维护高考公平正义方面显现的威力,着实令人为之钦敬。
然而笔者也从另一个角度发现,教育部的这道“令箭”却在重庆招办变成了毫无作为的“鸡毛”。最近,《人民日报》就重庆高考民族成分造假事件刊发《高考公正需要信息公开》的评论;新华社也连发《高考造假名单不能再捂下去了》的评论,对重庆市招办紧握31名民族成分造假考生名单而不公开的做法提出了严厉批评。面对要求公布违规学生名单的很多媒体,重庆市招办综合处处长李萍竟然不屑一顾地回答:“别管他们!”寥寥四字,以极其清高霸道和目空一切的态度羞辱了这些媒体。笔者以为,表面上看如此回答出自这位普通处长之口,其实这种冲天牛气则是有着坚强后盾支撑的外在反映。何以至此?笔者觉得至少有以下几层值得探究的原因。
第一,处理造假者只不过是一着丢卒保车之棋。造假之事曝光之后,迫于舆论压力和这些人明睁大眼地越过了党纪政纪高压线的既成事实,重庆方面不得不对包括石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汤平,秀山县、彭水县、巫山县、石柱县、黔江区等地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巫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相关责任人等在内的一批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细思之,人们会发现这样一种很不正常的怪现象:连县委常委都参与造假,恐怕这件事的背后绝对不会那么简单,必然还有奸猾的大鱼,如同某棋盘上的大车,匆匆“处理”几个“小卒”,保的则是背后的大车。这种处理如同单方面处理行贿者或者受贿者一样,经不起任何推敲。
第二,高考加分造假歪风盛行,怕的是拔出萝卜带出泥。高考加分,本来是想通过这个指挥棒培养考生的综合素质,也是对现行高考制度某种缺失的有益补充和“修正”。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激励的正确导向,却悄悄地被某些权势所挟持。据报道,浙江某中学参加2009年航海模型加分测试的19名考生中,其中13名考生的家长是副区长、建行行长、财政局副局长等地方权势人物,其余6名全是教师子女。又有消息说,去年北大在重庆招录的24名文科考生中,就有17名获得了加分。这些加分的考生中有没有造假舞弊行为?窃以为很难证明每一个考生的加分都货真价实。从目前已知报道来看,这种恶劣的造假风气已经严重践踏了高考的公平公正。正因如此,旁观者也就不难理解重庆招办为何如此害怕投鼠忌器了。
第三,假借“保护未成年人”旗号来遮掩黑幕下的交易。在7月8日的新华网、人民网首页的显著位置,有两条醒目的文章标题,一是《严处造假责任人,汤平等15干部被党内警告》;二是《教育部:未公布名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如果仔细分析一下,目前参加高考的考生到底还有多少“未成年人”?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适龄儿童”入学的年龄界定,基本上都定为6岁,所以凡是参加高考的考生绝大多数都应该达到或者超过18岁,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理由显然是不能服众的。换句话说,如果今天的这个回答的真实目的确实是“保护未成年人”,那么言外之意是否应该对“成年人”的考生名单及其家庭背景予以公开呢?天底下又哪有不公开的“阳光招生工程”?所以教育部公开“赞同”重庆方面编出的所谓“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实际上保护的还是那些指示他人造假者的特权和利益,也是对公众智商的公然藐视和侮辱。
第四,“令箭”自身也带有一定的“鸡毛”性质。远的不说,仅仅从最近几个月来先后发生在教育界的“罗彩霞”等“顶替门”、大学校长“抄袭门”以及极为嚣张的“一抄定终身”恶劣的高考舞弊等案件看,教育部在其中疲于救火、捉襟见肘、未有喘息机会。究其原因,还是教育部自制的这些“令箭”缺少刚性的威严威力,充其量只能被称作规章制度而已,有几个具有实际操作层面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呢?在本系统内部对诸如论文剽窃这样的鸡鸣狗盗行为尚且都制止不住,比如对29岁市长周森峰这个公开作假最普通的研究生都处理不力,还能指望在诸如重庆招办这些被某些地方势力里三层外三层庇护得严严实实的利益共同体外发挥多大作用?真正碰到硬茬了,能够真的做到“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吗?其实教育部的“令箭”,在重庆招办等人眼里早已是根无足轻重的“鸡毛”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