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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又是中级法院院长?

(2008-02-03 13:56:18)
标签:

财经

分类: 共和国黑心法官耻辱榜
 

 

共和国黑心法官耻辱榜2号候选人裴洪泉相关资料

 

新华网反腐论坛 :〔2.814个中院批量出产黑心法官凸显法院监督机制缺失

于 2008-01-30 11:44:17.0 发表 

东方强势

人民网反腐论坛、新华网反腐论坛  民主与法制网法闻天下

 

“专家型法官”裴洪泉落马,为什么又是中级法院院长?

 

裴洪泉是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时的第一任庭长。他1955年生于东北,23岁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并于1983年毕业,随后攻读法学硕士。裴洪泉1989年到深圳中院,工作多年后担任告申庭副庭长。1994年,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裴洪泉出任第一任庭长。1998年调任盐田区法院院长,1999年又调任罗湖区法院院长;2005年7月,裴洪泉被任命为深圳中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由于科班出身,有人称裴洪泉是典型的“专家型法官”。记者通过中国期刊网查阅了1979年到2006年的法学刊物,发现裴洪泉两篇文章,一篇是1989年发表在《当代法学》杂志上的《如何看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问题》;另外一篇是1996年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上的《我国破产法实施中的几个难点及对策》。后一篇文章发表时,裴洪泉正担任深圳中院的破产庭庭长,该文对当时破产案件实务的思考颇有见地,但此后10年,裴洪泉再没有学术论文被CNKI期刊网收录。

不少知情人都承认裴洪泉得以荣升深圳中院副院长,与其能力有关。在2001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裴洪泉有一篇文章《说说我们的审判改革》大谈他在罗湖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这时,他担任该院院长正好两年。从罗湖区法院的一些公开文件可以看出,裴洪泉在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改革司法文书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效果。

2005年4月,裴洪泉更是力邀13家新闻媒体,推介罗湖法院的“审判大公开”,其中涉及立案公开、庭前准备工作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审判流程和办理时限公开、案件进度公开、决定理由公开、异议与复议过程公开、案卷信息公开等10个方面共30项具体举措,一时媒体好评如潮。

 “腐败就像蝙蝠一样,总是在黑暗中起舞;公正有如鲜花一般,常常在阳光下盛开。”裴洪泉用这样一句富有诗意的话描述实施审判大公开的意义。他还认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解决廉洁执法问题。

裴洪泉2004年更在一次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会上“语重心长地忠告”:在我们的队伍中间,有个别同志很“活跃”,任何案件都插手,都去打招呼。这样太“活跃”了,不出事才怪。全体法官一定要洁身自好,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素养,少参加社交活动,以免授当事人以口实,给自己惹麻烦。不过,裴洪泉案发后,便有律师通过媒体称曾代理的债务纠纷案,原本公正判决并已开始执行的案件竟被裴洪泉一个电话给中止执行了,随后提起再审,最终案件胜负颠倒过来。

深圳一名律师也说,“如果没有后面的案发的注解,从文字材料里面,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勇于开拓、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也正因为这些改革举措,使罗湖区法院获得过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依法治省先进单位”等荣誉。也因为这些业绩,裴洪泉个人也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并最终升为深圳中院副院长。

 

对于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根据我国《法官法》和法官等级制度的规定,中级法院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同样的职位等级,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来看是广受社会尊敬的资深法官。但在中国,人们一提到中级法院院长,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有权的副厅级干部”。

根据我国三部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级法院负责管辖辖区内重大的刑事、经济、民事和行政案件,还对基层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审裁判权。

资深律师、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枝桂告诉记者,中国的中级法院,可以说具有最广泛的权力。刑事上,它管辖一审死刑案件和无期徒刑案件,民事、经济方面,则对500万元以上不封顶的案件负责一审,行政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归中院一审。此外,在国家赔偿、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等方面,中院也拥有最广泛的权力。

正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广东知名律师王平聚则尖锐地指出,中国的中级法院一方面权力巨大,另一方面却是有效监督的缺位。“现在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位。”

有鉴于当前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王平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改革法院系统的单一直线体系,按案件性质划分法院机构体系,设立行政法院和死刑特别庭;在地级市设立巡回法院,适当削弱中级法院的权力;扩大法院的信息公开程度,将审判文书和执行文书法定全部公开;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王平聚还提议,要严格执行刑法中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严厉的手段打击法官渎职和贿赂犯罪,以此遏制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来源:法制周报)

 

注:本中心正在组织一场“保卫共和国公民生存底线”的法制讨论,请关心这一课题的各界有识之士,登陆“东方强势的博客”,地址为:http://blog.sina.com.cn/fun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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