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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坛 » 社会评论 » 东城区法院0证据恶判世界500强
企业发展丛书案的相关证据〔1〕
发表于 07-12-26 13:8
1、起诉书
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学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新城5号楼A座90I室 邮编:100013
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张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 邮编:100011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垫付资金加应得收益10倍的违约金;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签订了《“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合作协议》,协议第八项第2条中明确规定:“按期出版已确认的书目。双方确认甲方交付乙方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经乙方审读合格(乙方在半个月之内审读完毕)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出版。”但是,自从合同签订至今6个月以来,被告一直提出各种荒唐的理由,对于协议约定的23本图书,一本都没有出版,而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即交付了稿件。并且,在原告试图协助被告做一些图书出版的前期工作时,被告甚至万般阻挠。在我们请律师上门与其进行沟通时,他们甚至对69岁的老律师不予理睬,乃至恶语相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九项中明确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各项协议。任何一方单独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垫支资金加应得收益10倍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已经形成了违约事实。所以,按照协议,被告应该对其造成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有鉴于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审理,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
2007年5月29 日
注:本中心正在组织一场“保卫共和国公民生存底线”的法制讨论,请关心这一课题的各界有识之士,登陆“东方强势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