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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浙江影视集团相识是2006年,费明、吴海燕、费琦盛与我被邀请去二十一世纪酒店,向刚入行的浙江影视集团领导讲解电视剧生产规律,如何找项目,如何找编剧约稿,记得当时是倪政伟带队。之后断断续续有联系,我还给他们介绍过编剧,包括高大勇等。
2009年,浙江影视集团召开首届塘溪雅集编剧聚会,向北京喜多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帮助,本公司拥有国内一线编剧20人,另有签约编剧数十人,在编剧界影响颇大,本公司对这项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多名编剧参与这次活动,活动期间,与浙江影视集团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浙江影视集团的制片人杜闻玮提出拍摄建党题材电视剧,双方在浙江、北京多次商洽,同意联合摄制、出品这部剧,参照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进行合作。同年12月,以浙江影视集团(甲方)和北京喜多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为主体签署了剧本创作协议,这种剧本协议是绝无仅有的,乙方不是编剧个人,而是公司。之后,喜多瑞承担了创作工作,并出面邀请了刘恒老师担任文学策划,刘恒的协议是与喜多瑞签署的,因为按照约定,喜多瑞也是出品方之一。之后,浙江影视集团为了保证在央视播出,邀请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加入该项目,并隐瞒了与北京喜多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在先的事实。
在最后五集剧本交付之前,我方完全可以用剧本要挟签署早该签署的联合协议,但是剧组成立后,为保证拍摄,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在杜闻玮的再三保证下,我方交付了全部剧本,并全情投入配合拍摄、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期间,剧组严重超支,我方的剧本稿酬,从2010年6月开始就没有再支付(之前分集大纲的稿费也是拖欠多日后,我方再三催促下才支付的),与浙江影视集团商洽的结果是:剧本稿酬折算成投资,先形成事实,最终在三方投资协议中确定,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全剧拍摄完毕即将播出,还仅仅支付了剧本稿酬的百分之三十。
期间,我方多次催促浙江影视集团签署联合摄制协议,浙江影视集团的领导倪政伟、制片人杜闻玮一直回答说没有问题,但需要跟后加入的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商议,我方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的负责人薛继军在杭州商议(2010年11月),得到肯定答复,回京后发给浙江影视集团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三方合作协议,两家机构一直拖延,直到2011年4月,北京喜多瑞公司董事长汪海林与薛继军在北京世纪城见面,再次确定三方联合出品的合作基调,我方发给两方合作协议,直到2011年4月,在天伦王朝,浙江影视集团的负责人倪政伟告诉我方,剧中心不同意我方作为出品方之一,但可以作为联合摄制方,并约定联合摄制不超过三家,就此,为保证此剧顺利播出,我方做出重大让步,同意出让本应属于我方的出品资格,并与浙江影视集团商议相关补充协议,浙江影视集团同意就我方的让步做一些经济补偿,由于我方所属分公司喜多瑞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可获得南方某市委宣传部的奖励(出品方的剧在央视播出)一百五十万至四百万,浙江影视集团同意补偿我方人民币150万元。相关的约定我方写在备忘录里,发给浙江影视集团,杜闻玮在看了备忘录后回复说“没有问题”,同时要求我们改为补充协议形式,遂改为补充协议发给浙江影视集团,5月初,杜闻玮称倪政伟在北京,可以尽快签署,于是汪海林致电倪政伟,倪政伟称自己正在开会,说“就按约定的办”。然而在三天以后,倪政伟致电刘毅,说不接受所有条款,我方表示愤慨,并声称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二天,杜闻玮致电汪海林,说倪政伟昨夜喝多了,说的一切都不算数,今天可继续商议,在随后两天,双方就本已达成共识的条款又逐条谈判,最终在字幕署名上,浙江影视集团声称剧中心不同意我方拥有联合摄制方的同等署名资格,即在片头只能给予我方一个单屏署名,并且限制其署名为剧本方面的,我方表示极大的愤慨,在确定我方为联合摄制方的情况下,却不给予同等署名权,这违背行业惯例,也伤害了我方的感情,最终谈判破裂。
之后,浙江影视集团立即翻脸,对之前的承诺一概不予承认,甚至对联合摄制也不予承认,对剧本稿酬折算投资股份也不予承认,在我方向公众公布其违约、违背行业规范、违背基本道德的情况下,动用各种手段,抹黑我方主创人员,抹杀我方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客观上也对《中国1921》这样一部好作品形成了消极的影响。
各种泼脏水,雇水军,秀无耻也就这样了,利益独享,上电视接受采访,去获奖,去与领导合影,耍风光不过如此了。
做人也好,做公司也好,我们还是要坚持讲诚信,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今天看到杜闻玮说:“如果他们停下剧本不写,逼我们签协议,签了也就签了。”这事我还真跟刘毅提过,但刘毅相信浙江方面不至于这样言而无信,因为这超出了他对人性的认识,虽然他写过很腹黑的《少年包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