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春秋航空把有的旅客列入“不予提供服务”的名单,
(2012-07-19 21:28:18)| 标签: 转载 | 
据7月17日法制日报“航空公司将因飞机延误获补偿乘客列入黑名单”报道——“今日,一些哈尔滨市民向本报反映,因为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但令这些乘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从此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因此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平心静气而论,4月30日春秋航空上海至哈尔滨的9C8511航班晚点,的确是事出有因(“因空中流量控制飞机延误”),“由于不满春秋航空在延误期间的表现,大部分乘客要求春秋航空赔偿,否则拒绝登机。”这实在令人费解,因为延误期间,春秋航空迅速给乘客送来了蛋糕和水;至于因登机口的改变,累及乘客“又大包小裹地来到新的登机口”,错在机场,而非航空公司。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科召律师认为,航空公司‘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是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此说大谬!我国的航空市场,是竞争充分的市场,绝非由春秋航空一家垄断;公民有多家航空公司可以选择,其出行自由并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至于周科召律师所谓“《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更不靠谱——乘客既然自主选择了春秋航空公司的客运服务,就应当了解其服务范围、其承诺范围、承担哪些责任以及怎样承担。春秋航空在其官网的“旅客须知”中明示“鉴于我们整体一贯低价,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春秋航空的票价不含餐、饮费用”;就尽到了对旅客(乘客)的事前告知义务,且其“旅客须知”已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而旅客一旦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依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就必须接受春秋航空的要约。因此,9C8511航班的“大部分乘客(以航班延误为由)要求春秋航空赔偿,否则拒绝登机”有违合同约定,是完全错误的!周律师把这说成是“旅客合理的运输要求”,岂不是黑白颠倒、是非混淆了吗?
航空运输,是一个复杂的巨大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机场,都不希望出现航班延误等问题。航班延误既已发生,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解决。乘客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乘客与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发生纠纷时,应当收集证据,日后起诉;这才是值得倡导的理性维权!
春秋航空曾数次遭受那些非理性维权的乘客的困扰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春秋航空从2007年开始推行了“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不再售予其低价机票;这一做法,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乘客有权选择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也有权选择旅客!
乘客携大包小裹乘飞机,在那位向法制日报记者爆料的刘女士看来,正常不过;却违背了春秋航空规定的“每位旅客可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其重量不能超过5公斤,体积不能超过20×30×40厘米”!刘女士属于既要享受春秋航空的低价机票,又不愿遵守春秋航空规定的人;被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自在情理之中。对“惹不起”的旅客,难道春秋航空也“躲不起”吗?
春秋航空公司的工作,固然有不少尚待改进之处。但我认为:无论是传媒还是法律人,都应当鼓励飞机乘客依法理性维权;那种把乘客的权益从合法权益扩大到所有权益、把航空公司的义务无限扩大,以此取悦乘客或读者,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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