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GA/GB/GC
《监察规定》明确指出: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它具体指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
a、输送GB5044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e、前四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
注¶:GB5044标准将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最高允许浓度分别为:
极度危害(I级):〈0.1mg/m3;
高度危害(II级):0.1mg/m3~1mg/m3;
中度危害(III级):1.0mg/m3~10.0mg/m3;
轻度危害(IV级)ñ10.0mg/m3。
注·:GB50160标准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注¸:GB50160标准对液态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按如下分类:
甲A类:15°C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甲B类: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C;
乙A类:闪点≥28°C至≤45°C的可燃液体;
乙B类:闪点>45°C至<60°C的可燃液体;
丙A类:闪点≥60°C至≤120°C的可燃液体;
丙B类:闪点>120°C的可燃液体。
其中,第e项中所述的“管道附属设施”是指压力管道体系中所用的管件(包括弯头、大小头、三通、管帽、加强管嘴、加强管接头、异径短节、螺纹短节、管箍、仪表管嘴、漏斗、快速接头等)、连接件(包括法兰、垫片、螺栓/螺母、限流孔板、盲板、法兰盖等)、管道设备(包括各类阀门、过滤器、疏水器、视镜等)、支撑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管道支吊架)和其它安装在压力管道上的设施。
为了便于《监察规定》的执行,就象压力容器那样宜将压力管道按不同的操作工况和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文颁发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给出的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Ê≥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GA1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
GA1®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2、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燃气管道为GB1管道;
热力管道为GB2管道。
3、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为便于已经按中石化集团公司分类方法取得设计认证的单位进行对比,特将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的压力管道分类方法进行介绍。它将压力管道共分为六大类,其中后三类各自自成体系,不再冠于序号。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苯除外);
b、设计压力为35.0MPa≥P≥10.0MPa的管道;
第二类:a、设计压力P<10.0MPa,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甲A类液化烃,甲B类、乙A类
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
b、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可燃液体介质管道;
c、设计压力P≥4.0MPa,无毒、不可燃介质管道(不含介质为水的液体管道);
第三类:a、乙B类、丙类可燃液体管道;
b、设计压力P≥1.6MPa,不可燃介质管道(不含介质为水的液体管道);
c、设计压力P≥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有毒、有腐蚀性或工作温度大于等
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第四类):超高压管道(即设计压力P>35.0MPa的管道);
(第五类):长输管道;
(第六类):公用管道(包括公用燃气管道和公用热力管道)。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无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 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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