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红|2015知识产权日,再谈吴晓波抄袭案
(2015-04-27 1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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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吴晓波抄袭 |
分类: 官司事 |
柳红|在2015世界知识产权日,再谈吴晓波抄袭案
写于2015年4月26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12年4月26日,每年这一天,我都围绕诉吴晓波抄袭案发表文字,至今已是第四个年头。在此,向关心案情进展的朋友通报情况,表达我的看法。
多年来,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地方高院的裁定多是落在一审、二审的判决逻辑和惯性里,这本在意料之中。至于此次裁定时间,也没有悬念地又是赶在年底。不同的是,时逢中共中央做出依法治国的决定,推进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对于这样的新形势,北京高院对我的再审申请裁定,是一个不协和音符。
我的二审法官冯刚先生,也是后来轰动一时的琼瑶案法官。有专业人士指出:冯刚法官为我诉吴晓波案所写的判决书有失水准,较他其他判例的理据水平要低。明显地,冯刚法官采用了双重标准。
以吴晓波举证他与我相同的文字,不是从我这里抄去的,而是有“其他来源”一项为例,看冯刚法官在另外两个案例中怎么判:
在中国,人们对于腐败的关注和打击,主要集中在非法占有货币和物质财富领域。其实,还有一种腐败,这就是,某些个人和群体,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权力(power)和关系网,对他人的精神产品进行非法占有和掠夺。因此,我执着地打吴晓波抄袭官司,不仅因为他剽窃我的劳动成果,而且因为吴晓波剽窃较之他人的性质更为恶劣,具有另类腐败特征:(1)肆无忌惮地剽窃;(2)利用自己和传主的所谓“影响力”,不是弱化而是强化社会和司法制度之弊;(3)将剽窃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
大家看到,被吴晓波神化的传主-“这个从灵魂到外貌都干干净净的人”(吴晓波语),帮吴晓波掩盖抄袭,或出谋划策,或亲自作“证”。其实,在特定历史时段或特定事件上侥幸地“逃脱”罪错、责任,只是一时得计,所要付出的道义和道德成本会更大、更长久。
在法律提供的空间下,我会继续申诉之路。虽然希望有正义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果求之不得时,过程比结果更重要。甚至,过程就是结果。官司持续了5年,还可以再付出5年,甚至更长,让吴晓波抄袭案成为转型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向现在和未来的青年揭示吴晓波抄袭现象得以存在、发展的个人、社会和历史原因,及其社会后果。
感谢五年来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人心和历史的判决才是终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