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永衡昭辉2012年第三期保代培训材料之—《2011-2012保代培训法律问
(2012-12-26 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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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设立
(一)
1、股东出资手续未办理完毕,或者资产重组过程中有关手续未办理完毕等,大家要关注,并尽早处理,其中涉及出资的资产权属未办理完毕的,构成实质障碍。
2、存在出资不实的,尽早规范和补足;为了迎合外部审核条件,比如招投标等,主动虚假扩大注册资本的情况,性质相对严重,这种问题不只是出资不实,还涉及到了相关人员的诚信问题。关注控股股东为应对行业要求或经营需要(如参与招标业务的门槛要求等)故意的出资不实行为,比较严重。
3、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解决措施。
(二)
1、出资
(1)股改设立股份公司时没有验资报告,要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时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确认,我们也是要提请委员关注;无验资报告。省政府出了文件,但不是工商主管部门,应该由工商总局出文或推倒重来。
(2)包括发行人及构成合并报表主要部分的重要子公司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注册资本均应缴
出资资金来源:关注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以及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一次性大额增资的资金来源(根据重要性原则)
出资不实,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报告期内补足了,我们也会提请委员关注;创业板这类问题较多。重要的子公司,出资需要全额到位。30%以下,补足,30-50%需1年(下一次保代培训是20%),50%以上需36个月。
评估虚高致使出资不实的,不能以会计上摊销完毕取代出资不实问题,必须补足不实出资。改制前出资不实,整体改制时通过净资产评估调账后折股,这是两回事,出资仍认定为不足,须补足。
(3)抽逃出资,股东以借款形成第三方债权作为对发行人的增资,之后发行人偿还了该债权,形成了股东对发行人出资资金不到位,后来股东通过为发行人代垫款项和分红方式来归还;这种情况性质比较恶劣,我们重点会提请委员关注。报告期外解决,需要工商部门认定不予追诉、不处理,则不影响;报告期内补足,建议补足后运行36个月。
2、技术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的,我们会关注无形资产形成过程、权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时出资比例的要求;特别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看是否是职务成果,权属上有无纠纷,无形资产对发行人目前和当时的业务和技术上有无实质作用。
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技术出资。对于技术出资还要关注:
(1)一定要清晰表述技术形成过程,说明是否是职务成果,涉嫌是职务成果的,要关注出资技术、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和发行人的关系,看是否存在侵权等纠纷,要明确的给出结论性意见,还要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案例:佳讯飞鸿:二十二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铁路数字化指挥调度技术增资时,认为该非专利技术为个人所有,且能够促进公司的生产发展,经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将该非专利技术评估后投资进入公司。2007年在发行人上市辅导期间,保荐人认为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发明人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从严谨角度出发,该项非专利技术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此次出资存在瑕疵。公司相关股东接受了保荐人的建议,将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如果技术出资部分还存在大额未摊销的,看看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措施消除对公众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3)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该技术不属于是职务成果的,我们会重点关注。
(4)无法律依据的超比例技术出资,需要在申报前采取措施补足;
(5)技术出资比例过高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可以。
创业板 |
嘉兴佳利 |
发行人与股东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相互代付电费、共用商标 |
创业板 |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 |
实际人与发行人存在非合理解释的关联交易,业务及人员不具有独立性 |
创业板 |
东方广视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真实,报告期内转让子公司,继续发生大额关联交易 |
创业板 |
成都东骏 |
关联交易逐年上升,定价机制存疑 |
创业板 |
盛瑞传动 |
关联交易占比太高,业务存在重大依赖,影响独立性 |
创业板 |
南京宝色 |
业务依赖,无独立供销系统,关联交易关联性,关联公司为发行人担保 |
创业板 |
朝歌数码 |
对华为公司单一客户依赖,报告期内销售占比逐年上升 |
创业板 |
新疆西龙 |
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两家公司依赖性重大,且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
创业板 |
上海丰科 |
公司账户不独立,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会计基础规范 |
创业板 |
同力重工 |
关联交易未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安排失当 |
主板 |
通宇通讯 |
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存在大量的税款补缴 |
主板 |
海澜之家 |
对可能被认定的关联交易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
主板 |
麦格米特电气 |
与重大股东TCL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公允,与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发生的关联交易占比较高 |
主板 |
京客隆 |
资产不独立,存在租赁行为。未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意见 |
主板 |
大连冶金 |
未将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业务整合进来,存在独立性缺陷 |
主板 |
金洋电子 |
房产租赁居多,且多为集体地;利润虚高 |
主板 |
良信电器 |
经营场所用地存在向控股股东租赁情况,资产完整性 |
(一)主板
第二十条
1、时间
独立性在时间上的要求:关注是申报时点还是报告期;
(1)对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如果有制度上的安排或保证、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报告期内允许存在,在申报时点已经解决了就行;
通宇通讯
(2)原来租赁,后来报告期内进行资产收购的,独立性上还是有点缺陷,因此必须独立运行一段时间后申报。(通常看一年)
关键还是实质判断,看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股东的重大依赖,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否则要独立运行一段时间再申报。独立性有缺陷的,建议暂时先不报。
2、资产独立性
(1)重点关注资产完整性:有的企业故意放一块业务在外面,想以后注入或其他考虑,这种证监会会要求放进来,但影响审核进度,资产完整方面强调整体上市,房产使用权不行,正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应放进来。主要的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用。
(2)商标专利,原则上必须取得独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允许大股东许可使用的方式(极个别的大企业整体上市情况下,存在这种形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使用权,可以许可使用。商标投入发行人后,关联方继续使用,不合适,商标价值易受损。
3、业务独立性
(1)推进发行人整体上市,集团改制,做少量剥离,多元化大公司选择不同板块分别进行整体上市,要保证没有持续性的关键的关联交易,涉及部分业务不鼓励上市的情况下,可做适当安排,将可上市的部分独立上市。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2)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3)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有的虽不是控股股东,但控制着重要的技术、商标专利、客户等,要重点关注其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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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板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时间
报告期内对独立性问题进行规范的,建议至少运行半年以上,最好有干净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以看到。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资金占用在最近1年不得存在,否则就说明内控有问题,因为最近 1年肯定已经完成改制,保荐机构、会计师已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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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和业务独立性
(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问题:发行条件考察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力不是特别强,存在其他重要股东的情况,则还要核查其他重要股东对企业的影响。1.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业务体系独立。
报告期业务整合的运行情况,若刚刚整合完毕的企业申报,盈利能力不强,是否有操控行为存在很难判断,业绩的增长与资产的转入转出是否存在关系,会提请重点关注。
落脚点是报告期的财务数据能证明公司是一个拥有独立运营能力的主体,与资产的转入转出没有太大关系
(2)租赁行为,可被认定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存在问题。
举例:a发行人业务是集团业务连的一段,未来仍有大量关联交易,构成障碍
b.生产过程重要环节依赖第三方,金额不大,但证监会仍认为依赖,需拿进来,运行一段时间
(3)技术上依赖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大量兼职的情况
(5)发行人与董监高或其亲属合资设立企业要清理
(6)发行人与主要股东从事的行业存在竞争关系
(7)重要生产环节依赖第三方:
a依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单位;
b发行人业务、资产剥离于其他经营主体,是否依赖该主体;
c通过外协的方式等;考察必要性、经营合法性。
d 时间较短的,无法判断作为独立法人运营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性有瑕疵。
生产资质不具备、生产链条不完整,虽然在申报前取得,但在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性难界定。企业应该在许可的条件下从事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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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板
1、自然人及法人股东
股东是合格的股东,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不得持股、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自然人不能合资成立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有个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中是否对股东身份有特殊规定、特殊身份(公务员、领导干部、国企高管对子公司持股)不允许;如发行人重要客户为国企,该国企员工及亲属担任发行人的股东。最后不得代持、不得有特殊利益安排。引进股东过程需要合法合规,关注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交易(贷款)等。
2、合伙企业股东问题
(1)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当作一个股东计算,但是禁止利用合伙企业制度来规避200人的问题。
(2)要关注合伙企业协议背后的安排,比如代持问题等,比如合伙企业本身注册资本仅几十万,但是它投资几千万投资到某公司,那么要核查资金来源及其背后协议安排。
(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4)若认定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算全部普通合伙人
(5)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3、实际控制人
(1)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一般来说家族成员及其亲属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有时,将父亲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儿女或者亲属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其实都是要锁定3年的,这种实际控制人认定方式还是要关注,要核查实际的控制关系。
(2)存在股份代持
原则上不把单纯的代持行为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比如:政府的确认文件)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
一般来说代持关系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都不太认可;当然合法合规的代持关系,我们也是认可的,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还原;
2)代持行为下去指定实际控制人,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客观依据,单纯的代持声明或者合同不作为代持关系的依据;没有股份却实际主导经营管理也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因为内部控制的事情还是比较普遍的,公司法下还是要基于股份关系、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角度来界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关注和核查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
(3)发行人整个董监高团队保持相对稳定,然后认定其中一部分董监高为一致行动人并作为控制人,那么要充分说明为什么认定这几个为一致行动人,并要有足够的客观依据,而不是任意指定;
(4)有时股权很分散,认定某一个或多个人为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其他几十个人为一致行动人,并做一些授权委托等,这个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几十个人的一致行动,还是比较难的。如果治理规范、股权稳定,不需要一定确定一致行动人,或找几个人做实际控制人,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5)有利于股权稳定的安排还是要有,如股份锁定安排,从上往下51%,不要跳着来。
实际上,对于发行上市来说,股东结构相对稳定是监管理念,而不必要一定要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只要能保证上市前后的股东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比如做出合理制度安排(锁定3年等),保证上市前后业绩可比,那么就是符合上市要求的,而不必要一定认定实际控制人。
(二)创业板
1、股东
(1)最近1年的新增股东,正常披露相关股东信息外,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要提供5年履历,法人股东要说明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最近6个月的新增股东,不管是增资的股东还是受让股份形成的新股东,核查新增或者受让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出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代持问题,对发行人的影响(包括战略、财务)、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并由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股份锁定
主板和创业板时间节点不同,主板看的是刊登招股书的时间,创业板看的是材料受理时点。
(1)材料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让的股份(不论直接和间接),上市后锁三年;从一般股东受让的股份上市后锁定一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也遵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要求来执行;
(2)材料受理前6个月,新增方式取得的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注意董监高及其亲属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还要遵循25%比例的要求;
(3)如果是股权分散的,或者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很难认定的,从最高持股股东开始,一直锁定到51%持股比例为止,都要锁定3年;
3、实际控制人
(1)共同控制依据的充分性,充分说明决策的有效性,包括历史上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如何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10~20多个控制人的公司的决策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平衡关系。会重点反馈该问题。
无实际控制人的论证要谨慎。发现个别公司能看出明显有控制人,但并未认定,是否关联方披露有顾虑或者历史上有不良记录。对于创业企业,无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少见的,不符合创业企业发展的规律,会重点关注,而且会关注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2)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的表决)
原文为:一致行动人会议由AAA先生主持,各方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各自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以下简称“表决意见”),并以本协议各方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所持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表决意见(以下简称“共同意见”)。反馈意见问:一人同意一人反对一人弃权怎么办?
现改为:一致行动人会议由AAA先生主持,各方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各自只能提出同意、反对的表决意见(若一方出现弃权或不予表决情形,亦视为反对意见,以下简称“表决意见”),并以本协议各方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所持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表决意见(以下简称“共同意见”)。
(3)从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出发判断实际控制人,同时注意不要在申报时和反馈时来回改,要严谨
1、历史沿革披露
目前历史股权沿革披露太繁琐。股权的历史沿革对投资者并不十分重要,其只关心当前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是谁等,而非历史上的。但对于业务的历史沿革则需要更多的信息,有利于其判断。
因此今后历史沿革披露可相对简化,重在报告期内。同时加强对业务沿革的披露,撰写招股书时把业务怎么发展的梳理清楚,例如涉及转型、转行、收购别人、从无到有发展等情况。
2、股权转让及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国企改制等,不符合规定的,最好申报时就取得国有资产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集体企业改制或者股权转让:取得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不管是发行人、控股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存在集体企业性质的,都要取得,最好申报前取得。
(3)个人股权转让:不要影响稳定和持续经营,关注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4)突击入股: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成立时间、其他利益关系,建议保荐人对报告期内进入的都做详尽的尽职调查。举报比较多,要谨慎对待。利益输送是审核中重点关注事项。
(二)创业板
基本原则。历史问题历史看待的原则,除非是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对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依然有影响
1、股权转让
(1)国有股份。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要有,如果期间国有股权频繁变动的,国有股权非国有化的程序要合规,需要国资部门对最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做确认;国有股权非国有化要注意是否国资流失,如果有重大问题的可能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
(2)集体股份。无偿量化给个人、挂靠集体企业的由于很难界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集体股份处置时,如果当时法律程序已经履行,有明确意见,并支付对价,无需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只有存在瑕疵的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省级政府确认。
(3)对重要股东的披露和核查要求同发行人,重要股东是5%以上及其他重要股东,对于历次股权受让或者增资过程中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董监高的大额出资资金要重点核查;
2、股份代持
(1)股份代持。在申报前要清理,关注代持关系解除的真实性,避免纠纷(对价、解除时是否告知了真实情况),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举报信较多存在于股份代持纠纷、对价支付情况。
(2)个人股东非常多的,股权结构太简单的,都是要关注是否有代持;历史上有代持申报前处理的,要全面核查解决过程、定价、支付方式、履行的程序、协议等,判断是否有纠纷。
3、红筹架构:控制权要转移到境内,真正的外资没有强制要求。考虑实际税收问题,可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外资比例,其他股权转回境内。空壳公司复杂,建议结构应尽量清晰,但并无禁止。要求清理的出于持续监管方面的考虑。
4、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在申请前解除
(一)主板
创业板 |
新疆西龙 |
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两家公司依赖性重大,且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
创业板 |
康地种业 |
棉业、种子——种子代理——自己生产,销售 |
创业板 |
广东溢多利 |
产能过剩、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主板 |
中交通力 |
业务开展初期,业务可持续性及长期应收实现存在问题 |
中小板正常来讲对行业没有限制,但考虑到目前市场的发展阶段,一些特殊行业(餐饮、美容、健身行业)目前的可上市性,投资者对行业的质疑情况和接受程度一定要先进行论证。对扑克、枣、理发、美容等行业目前比较关注,应从以下方面判断:行业监管体系是否成熟;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行业有无技术标准或规范标准,是否引起消费者投诉;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用途;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如殡葬;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如烟草;大吃大喝等不良消费的要多加考虑;经营模式是否规范,如从事医药回扣等灰色行为。
(二)创业板
1、稳定性:主营业务员突出且无重大变化。经营同一类别的业务,最近两年占收入70%以上。同一类别须在工艺、客户、供应方、上下游、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1)经营模式的重大不利变化
例:报告期生产A产品,第二年生产B产品,两产品属于第一层级的大类,募集资金要生产
(2)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
如光伏行业、钢铁行业,会提请重点关注
2、业务拼凑:公司的成长性主要取决于收购整合,关注整合的效果和能力,创业板目前出现业务拼凑的现象,尤其是最近几年的收入增长主要源于整合,而非内生性增长。
3、股东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关注新增的股东与公司的交易,新增客户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成长性之间的关系。如存在关联,在审核中将会重点关注,并提出很多问题。
4、业务资质
业务资质:包括现在经营应具备的资质和未来募投经营应具备的资质,对于特殊行业,如危险品处置需委托第三方的,会延伸关注客户或供应商等第三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主板案例:利泰制药
5、单一客户依赖
下游行业是垄断性行业的(如电力企业、为移动通信、石油企业等)不构成障碍,如下游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则作为一个重点关注问题
盛瑞传动
创业板 |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 |
实际人与发行人存在非合理解释的关联交易,业务及人员不具有独立性 |
创业板 |
东方广视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真实,报告期内转让子公司,继续发生大额关联交易 |
创业板 |
成都东骏 |
关联交易逐年上升,定价机制存疑 |
创业板 |
盛瑞传动 |
关联交易占比太高,业务存在重大依赖,影响独立性 |
创业板 |
南京宝色 |
业务依赖,无独立供销系统,关联交易关联性,关联公司为发行人担保 |
主板 |
海澜之家 |
对可能被认定的关联交易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
主板 |
麦格米特电气 |
与重大股东TCL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公允,与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发生的关联交易占比较高 |
主板 |
厦门万安 |
独立性,其他,关联交易占比较高 |
主板 |
白云电器 |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
主板 |
西安环球 |
关联方认定错误 |
主板 |
华致酒行 |
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董监高成员变化巨大 |
主板 |
星光影视 |
关联方披露重大遗漏 |
主板 |
苏州通润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未消除影响,转让后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
主板 |
京客隆 |
资产不独立,存在租赁行为。未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意见 |
主板 |
蓝天燃气 |
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过高 |
主板 |
陕西红旗 |
国有企业高管是公司股东,且该国企为公司重大客户50% |
主板 |
佛山燃气 |
未来承诺 及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
主板 |
湖北凯龙 |
关联交易比重较大 |
注意从源头上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问题。
第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一)主板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对于关联关系的确定,公司法第217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根据公司法,除股权外,利益输送亦可界定为关联关系,应从严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规则考虑确定关联关系。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股东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东,但是也要关注股东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情况,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比如主要商标、技术许可等,也要重点关注;最后也要看股权分散情况,股权较分散的,和股权较为集中的,对主要股东的判断是有差异的。
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2、关联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
(1)关联交易: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比如生产场所、土地、重大商标、重要知识产权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构成上市的重大影响,应该考虑一起上市;如果是和非关联方、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专利许可、资产租赁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允许存在此类经常性关联交易;总的来说,我们还是鼓励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尽可能纳入整体上市。
(2)对于家族企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的,要尽可能整合,实现整体上市;
2)如果是兄弟姐妹和远房亲属关系,独立发展和分散经营的,如果原业务是一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一、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二、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三、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四、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3)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3)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只要不构成对发行条件的实质性影响,提早披露,不一定是坏事,待被举报就被动了。核查内容: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采取企业关闭、清算、或者转让出去的;对于关闭或者清算方式的,请注意资产及人员是否处置完毕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复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于转让的,要注意是否转给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经转让完毕,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我们要求申报材料里头对转让出去的子公司要明确表述转让后若干年没有收回计划。3)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
3)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
关联企业处理:
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①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②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转让: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并购: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合并: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清算: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该等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应重点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关联交易处理: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例如,《2011年保代培训第一期》就指出“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即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2.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身份不合规的投资人应当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
4.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注意过桥被否:苏州通润
4、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废除了30%的比例线,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对独立性影响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其他考虑因素:电影院线租赁场所,如果大股东做商业地产,可能存在些关联交易,希望关联交易比例降低,行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也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涉及关联交易产品的竞争和市场,具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是否完善有效。
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需要明确、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实,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3、同业竞争
(1)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一个专业判断。
相同、相似、相关联的都应该纳入,不能产业分得过细,否则如同一个药厂,一个药品或者产品都形成一个独立的发行主体了,如果有竞争关系、有关联的,或者是同一品牌、客户、供应商的都应该作为同业问题加以解决。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
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除非有重大性、重要性安排,合适的理由比如业务整合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目前还处在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合法性不规范等不可以作为理由)
(2)董监高、主要股东(看持股比例)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也需要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有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
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董监高不再完全禁止,关键是要报告和履行相应程序。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对公司的影响如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市公司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以防止利益冲突。董监高及其亲属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办企业。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要有制度来保障规避。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
a.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资产业务必须整合进来。
b.旁系亲属等尽量整合,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而且鉴于中国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时相关整合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对待。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c.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
总体建议:能进来还是进来
(3)同业竞争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
限于资质、认证等无法短时间解决的,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消除同业竞争的影响。就外商投资企业等实际存在的市场分割协议,可一事一议,不是完全不可行。
(二)创业板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我们原来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股权关系较分散,我们会扩大范围,关注主要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2)关联方披露:要对报告期内的做完整、充分的披露;不得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具体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有些会追溯到设立、注销、转让后的经营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交易金额占交易双方的收入、成本的比例,注意要看占交易对方的比例,判断是否重大影响。
(3)关注董监高的兼职问题,比如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外还在关联企业担任重要经营性职务的,那么要考虑是否足够精力、是否能客观公正得履行职责。
(4)发行人和关联方合资成立企业: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合资成立企业的,申报前必须清理;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企业的,我们也要重点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要清理。
2、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显失公允的,将提请关注。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10%,差价超过10%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案例: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关联交易比例>30%仍会重点关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对方营收的比重)、交易内容及必要性。不仅仅看关联交易金额,同时也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3、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不只限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要关注主要股东和重要关联方(比例比较接近的股东),看是否存在业务冲突。不接受承诺未来解决的对策。发行人在业务、技术、工艺、原材料、供应商、客户等方面与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其他判断标准与解决办法与主板相似。
主板 |
金洋电子 |
房产租赁居多,且多为集体地;利润虚高 |
1、商标与专利
(1)重要性原则:商标与专利要区分核心的、防御性的和基本不用的。重点披露核心产品使用的商标和专利,对于防御性和基本不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完整披露可以考虑。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必须详尽披露。此外,发行人使用的专利并不限于发行人拥有的,还有他人许可使用的,也必须调查清楚相关专利的使用状况。
(3)应到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核查相关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4)可提前在招股书中将风险披露,即面临诉讼风险,从而免责。如乔丹案例
养元智汇: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三个“六个核桃”的商标申请均已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初审公告,但之后均被提出异议,其中5127315号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但异议人不服,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6821856、6821859号商标的异议申请正在国家商标局的审核裁定当中。被毙
2、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
关注来源合法合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从上市公司出来的资产是否涉及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产出自的上市公司主体是否已ST或经营不善等,申报前应将上述问题查清楚。对于这类项目一定要谨慎。
3、创业板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三)
专利的重大不利变化,报告期内专利失效,会作为重点关注问题,亦有否决案例。申请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且对公司无用的可不予披露
(我是股份)
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关键要看其约束力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创业板特别规定:强制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
主板 |
青岛亨达 |
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就购买,且无租赁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 |
主板 |
高威科电器 |
一届董事会内人员变化巨大,且为作出合理解释 |
主板 |
华致酒行 |
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董监高成员变化巨大 |
(一)主板
第十二条
高威科电气,华致酒行
1、任职资格
(1)董监高(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重点关注,注意是否有证券市场或交易所处罚记录,是否曾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职、曾作为其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受处罚,出现过一个案例,其高管曾经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高管而受处罚,这个问题成为本项目被否决的因素之一。
同时也要持续关注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如是否处于刑事调查、处罚期间,如果有问题,即使在审核期间,也可以解聘或改聘。
通常会疏忽独董的资格,要做出合规性和独立性的判断,如独董[i1]
尽调时,做好确认工作,注意公开信息搜索确认。
(2)对于家族企业,不得由亲属担任全部董监高,尤其监事绝对不能是亲属,要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地位;
(3)除了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全部是亲属关系的,也不行,因为如果关联方回避表决时,如何安排表决机制就成了问题,因此要注意合理安排董事会成员;
(4)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2、董监高的重大变化
要求基本保持稳定,允许有变化,但是变化情况没有量化指标,还是要根据个案分析来处理。
要关注的是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及其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注意并购重组过程中要保持董监高人员的相对稳定。
3、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1)关注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要如实披露,不能构成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有些发行人申请上市前做资产重组的,将部分业务转给了董监高,从而会形成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这种情况不是很好,并注意要如实披露;
(2)有些发行人引进重要供应商、经销商或者客户作为股东,他们如果要求董监事席位,也形成了董监高竞业禁止的问题,这个要具体分析,一方面要求如实披露,另一方面不能有重大不利影响;
(3)禁止董监高和发行人共同投资企业的情况,此类问题尽早处理,不要延迟到申报前甚至申报后的审核过程中;
(4)这里讲的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也含了董监高的亲属。
(二)创业板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创业板首发办法)
同力重工
(1)
(2)家族企业:不能家族控制,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全部是家族成员,这个不认同。家族控制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到30%,但家族成员均担任董事会成员、并担任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等职位,而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个案例很极端,会导致管理架构有问题,无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创业板
1税收优惠:是否有税收重大依赖;是否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是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但是地方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前已经说过要求(个人补充: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同时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承诺)。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有效性:保荐机构核查解决,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说明。特别是招股书涉及员工人数、学历、研发费用等披露数据,比例明显和报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一样的。
(一)主板
1、环保批复文件或者证明不能替代环保问题的核查程序。
2、保荐机构要实地核查,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注意环保核查文件中是否提到有整改问题及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并注意是否存在公开的环保问题,尤其是重污染行业要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及风险。
3、一定要持续核查,一时通过环保核查不代表审核期内也不发生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养鸭的也涉及环保问题,骆驼电池上市后很快要求整改,海久电池事故(铅酸蓄电池)受到处罚停产,保荐机构应独立、实地核查和把握,对周边做些走访。
4、关注媒体
(二)创业板
(1)环保:[i3]
(2)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如果无生产经营仅为销售公司等,可以不上环保部。是否属于重污染,看目录,只要属于目录中大分类的即为重污染行业。如有疑问,发行人自行征询环保部,不要征询证监会。
跨省重污染行业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由于流程长时间久,为不影响申报时间,部分券商会提前申请环保核查,可能致使环保核查所属期间不能完全覆盖申报期的(比如申报期为最近三年及半年度,环保核查意见覆盖期为最近三年及一季度),不影响申报。
铅蓄电池业务目前仍按照重污染掌握。
创业板
反馈意见标准格式:
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
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
讲解:符合条件的员工,需全部开户,对这部分员工不接受自愿放弃缴纳的声明,只有农民工可以特别考虑。
五险一金,发行申报前应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对历史上欠缴的部分可以以大股东承诺的方式解决,并予以详细披露;
农民工声明不愿意交可以接受,但要如实披露,但是城市合同工的自愿承诺不接受,将重点核查。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五险一金历史上未缴纳的,披露并由股东承诺,无重大处罚即可。申报前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全部缴纳。
主板 |
瑞尔精密 |
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无法判断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相符合 |
主板 |
利民化工 |
产能消化,以销定产,主营业务存在变化风险 |
主板 |
诚达药业 |
募投项目存在不确定性:1、药字批文 2、销量下降,却扩大产能 |
(一)主板
第三十九条
瑞尔精密,亨通光电
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不要随意安排不必要的项目。涉及发行条件,一定要慎重。
项目安排一定要符合发改委和投资管理的要求。目前发改委的意见相对回复较快,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程度和目前的资产项目是否违规均需留意,如果现有项目状况不合理(非募投)发改委也会出具比较负面的意见。
对于限制类项目,分情况判断,限制产能扩张还是限制新上项目,如果是重建项目,还是允许的,总体来说建议最好不做募投,对于淘汰类,关注时间表。虽然境外对募集资金管理比较宽松,但目前阶段还是建议与投资者讲清楚。
募集资金可行性报告比较乐观,招股书引用需要谨慎,一旦真的引用,需要提示投资者,此为预测性信息,要注意投资风险。特别对于高科技行业更新换代及竞争激励的情况下,做市场预测更需谨慎。
(二)创业板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
1、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在使用上放宽限制(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
2、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
3、增产能和目前产能关系及可行性和市场消化能力,要有足够逻辑,要披露清楚。募投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募投项目,也要充分披露使用方向,即使务虚说明也要有条理得表述清楚。
4、融资规模与现有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匹配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6、建立专项存储制度
主板 |
亨通光电 |
申报文件虚假 |
主板 |
广信农化 |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主板 |
中技桩业 |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主板 |
保隆汽车 |
重大诉讼 |
(一)主板
第三十五条
保隆汽车
1、时间:
并不简单的参照36个月(报告期)这一标准,而是关注其是否存在该类行为,以及该类行为引发的诚信问题及其对发行主体的影响,尤其是个人犯罪行为,如果该人是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则会重点关注该发行主体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没有量化标准,可参考《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另外也可以参考: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看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关系、看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看犯罪主观意识上是故意、过失还是疏忽,还看刑法期限等。
(2)要关注处罚的次数、频率,比如刚刚处罚完,再次又因同类问题受处罚的,问题就比较严重
(3)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要重点小心,至少报告期内不要受处罚。报告期外的,要结合犯罪情形综合判断。《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此有参考价值。
(4)不同主体对于发行人影响的衡量标准不同,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兜底条款: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核查
主动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请其提供自身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处罚的情况。针对诉讼与仲裁问题,尽调有一定难度。首先是要求发行人如实陈述,其次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
另外,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4、披露
较大和重大的判断标准难以界定,除非确实很小,如合同购销纠纷,可不予披露,但不能仅以金额判断,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
此类问题要及时地如实披露,只要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一般不会影响发行上市,但是被举报后确认属实的,就构成重大问题了。建议除非诉讼特别小,能披露尽量披露,因为隐瞒住的可能性小。
另外,发行审核时间一般半年以上,要注意材料申报后要持续关注。
5、现阶段存在问题
(1)隐瞒 ;
(2)诉讼披露不到位,举报信爆出,虽然该诉讼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需要重新履行程序,如上发审会,影响审核节奏;
(3)虽然未发生诉讼仲裁,但可能与竞争方的争议纠纷披露过于绝对,引起公众合法合规性的质疑,有一案例目前尚未处理完毕。
(二) 创业板
(1)报告期内有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本身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都要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报告期转让、注销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应披露。
(2)对于创业板来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违法违规问题也是发行审核条件,标准同发行人;同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非关联化或者注销的子公司也纳入尽调范围,也要说明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并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创业板科技型企业较多,技术纠纷较多,重点关注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如无影响,仅是披露问题。
(3)关于诉讼和仲裁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应该在其出具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其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否则按隐瞒处理。
(4)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行政处罚,罚款以上)
主板 |
德勤集团 |
律师不独立,毛利虚高 |
1、不要再引用已过时或作废的文件。
2、对发行人申请受理后至上市前发生新情况的不能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披露
3、要避免擅自修改,同时更要及时地反应发行人最新的及时信息,报告期后到申报期间的信息均需要及时披露,招股书刊登日前的重要信息需要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