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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历史所羁绊,放手而为创绚烂”(Don’t be encumbered by history…Go off and do something wonderful)——曾与高登-摩尔(Gordon Moore)、安迪-葛鲁夫(Andy Grove)共创英特尔公司的硅谷传奇人物罗伯特-诺伊斯(Robert Noyce)如是说。我觉得,这句话完全可以用来概括英特尔40年来的创新历程。
对英特尔来说,过去的40年是不断挑战极限、超越极限的40年。从1971年的“4004”到最新的、基于45纳米制程的酷睿TM2多核处理器,从单核时代到多核时代,从“运算速度”主导到“能效比”主导——由英特尔参与“制造”的PC和互联网风暴几乎改变了每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且推动着整个产业持续向前发展。
“点沙成金”,创新便是演绎这一“魔法”的手指——多年来,英特尔已习惯于以永不停顿的创新来应对纷繁艰险的挑战。正是凭借着我们长久积淀的技术优势,英特尔才逐渐由一家“美国公司”进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公司”,进而不断致力于在有业务和资源部署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从全球化、无差异运营到本土化、个性化运营的战略嬗变,与本地合作伙伴、产业同仁携手探索共赢之道。
英特尔高度重视中国。事实上,“支持和推动中国 IT 产业的发展,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环境,以推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一直是英特尔未来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特尔多年来在中国培养的本土员工更是将中国的发展壮大与英特尔在中国IT产业的发展壮大联系在一起。
我注意到,近年来在中国,从政府到公众都愈来愈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构建,“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而在中国科技崛起的进程中,如何看待政府、企业各自扮演的角色,逐渐建立并强化双方的良性互动关系?始终以“优秀企业公民”为努力目标的英特尔该如何助力中国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梦想?对于这些问题,我想在此略述一己管见,权作引玉之砖。
首先,政府是国家创新战略的主导者和管理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纵观近现代一些发达国家提升创新竞争力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政府无一例外地发挥了“主导”和“管理”的作用。对来自企业和民间的创新主体而言,开明又不失严谨的政策和有力的执行往往为其指明了方向,并从制度层面为创新回报提供了保障。
有利于创新的政策至少应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完善的竞争制度。拥有强悍创新能力的企业总是脱胎于竞争井然有序的开放市场。因此,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竞争政策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偏袒参与市场竞争的某一方),并由此着手,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其二,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和个人创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激励机制,还可以有效促进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其三,公正的法律制度。“法治”具有“人治”所不具备的规范性、程序性、效率性、公正性等特点,可以为我们构筑公平的创新机制护航保驾。在经济科技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某一项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很可能在短时间内波及全世界,因此相关制度建设还应与国际惯例相对接,以避免不应有的歧视——例如在技术竞争的过程中,“以人为本”地向某些技术、产品或标准倾斜。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前提下,我们应尽量与成熟的国际创新制度相接轨、相融合,接纳先进的技术,以节约研发成本,同时使本地企业的创新成果也能与世界兼容。
(近期将更新《英特尔如何助力中国创新-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