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和“嫖娼”的区别
(2009-08-25 11: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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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吴丞皓情感 |
据媒体报道,某大学教授嫖娼被抓,被公安机关处于治安处罚,该教授不服,状告公安机关,理由是自己和女子发生性关系具有感情基础,属于“一夜情”,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不存在感情基础,仅以金钱给付为条件,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因而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为什么他会以“一夜情”为由开脱呢?“一夜情”和嫖娼又有何区别?
关于性发生的两人或多人的对象关系。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容,而相关的关系中或有不同的明文规定或没有法定条文。使得人们在嫖娼后就有了更多的理由减轻或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公安部对嫖娼行为的司法解释:不特别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嫖娼行为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妇女和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口淫、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应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处罚。(依据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至于“一夜情”并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一般以劝导为主。而通常我们对一夜情的看法是:
男女都出于自愿,相互喜欢后发生的性的结合,并不一定一个夜晚。与色情服务有差别,金钱关系不明显。与婚外情也不同,一夜情持续时间短,一般发生一次后不再联系。
所以“一夜情”和“嫖娼”的区别是是否有金钱交易。
“一夜情”其实是通奸的一种,只是时间更短,突发性更强。所以,一夜情更不注重感情基础,而通奸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若是结婚的成年人又可能涉及到婚姻法?
所以一个婚外情的男人面对警察可以以“一夜情”来逃避妻子和世人蔑视的眼神。即使“一夜情”也是不道德的,但和有着感情的方面的婚外情,婚外情更伤对方。嫖妓者也以“一夜情”或“婚外情”,来规避自己的罪责。有金钱交易的更能以借贷为由推脱。
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法律没有对“一夜情”进行惩罚性的明文规定和手段,所以“一夜情”成了一切非夫妻,未婚情侣之外的性交易在被发现后用其来搪塞警察和外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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