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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是犯法,为什么堕胎却没触犯法律?

(2009-06-21 17:54:13)
标签:

女性

情感

前几天看到博友(明天)的一篇文章                     

 下面的几个问题大家可否帮我解决

谢谢大家一直的支持!我一直在搜集资料!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搜集完整! 新理想]此偏连接很广,他关系到生育;乃至法律的缺陷.男女平等.个人数值等等......!我本来早就想把这些疑问说出来!听听大家的建议,但是正是因为他牵连太广所以我没说!

第一打胎是否触犯法律,

第二如果没有触犯法律,那么谋杀是否要严惩?

第三同样是俩个生命,为什么一个触犯了法律?而一个没有触犯法律?!!!!!!!!

大家能帮我联系一下你们的朋友帮我了解一下吗?

 

曾答应帮他,认真思考起来却真是很复杂,很深的一个问题。牵涉极其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领域才能涉足。为此我苦恼大半天,答应人家了,却没个回复算什么。就在我踌躇的时候,翻开了我的书架,一本《如何救赎堕胎罪孽》,让我想起了,去年到寺里,有缘和藏书阁的师傅交谈了几句,临走之前,他抱了十几本书给我,这就是其中一本,当时我还有点错愕:怎么给我这么一本书,我可是男的。可是师傅的好意,还是不好拒绝,所以一直就把它放在那里没有去动。今天翻了一下,里面的一小章节《堕胎,我们为你哭泣》或许能回答上面的问题。

           堕胎,我们为你哭泣

 堕胎,简单而冰冷的一个词。在当我们开始渐渐漠视这个词,也许我们已经“堕”掉了,这个民族的人性……

  亲身经历 堕胎实感

  “我感觉我就像待宰的羔羊,而医生熟练的一针接着一针就像给要出厂的猪盖章一样,不带什么感情色彩。到我了,我紧张的全身都绷紧了,而医生一点也不怜悯毫不留情的一针扎在了我的屁股上,我立刻觉得下半身都麻木了,疼的一动都不能动……想起B超上面那个已经有点形状的婴儿,我觉得自己很残忍,自己付出的代价就是要去扼杀一个无辜的小生命……  

  堕胎人数的急剧增多

  这段描写让不少有过类似经历的女性朋友们感触很深,而且,有这种感触的女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的人工流产为1,000万例,在这一千万名没有出生的婴儿父母的心里,相信都会有这一丝丝的“痛”意,是对自己的身体的痛苦,还是对那个无辜孩子的心痛呢? 

  经过调查,目前中国每年一千万的堕胎者中有五百万都是未婚女性,也就是说人们堕胎的原因多是因为婚前性行为,如者性放纵引起的,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人们避孕知识的不足。

  这里先不提堕胎对女性生理和心理极大的的伤害。单从生命的起点在哪里来考虑。如果那一个多月被吸出来的胎儿是一个生命吗?是一个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留心了一下。在面对人流问题时,医疗机构几乎不把腹中的胎儿当作一个生命来考虑,他们纯粹将未出生的胎儿当中“东西”来看,比如中国流产网的一篇文章说:“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是目前国内外最普遍采用的终止早孕(从末次月经第一天算起停经10周)的方法。就是用负压将子宫内的妊娠产物吸出以使妊娠终止。”如果这样以“妊娠产物”看待腹中的胎儿,那当然是一吸一刮了之。不必在意了。

  在国外,未婚妈妈剧增,因为堕胎是种犯罪,反堕胎人士认为,自卵子受精那一刻,生命就开始了,堕胎相当于谋杀,因此,她们不得不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国家好象只考虑到了人权的问题,又忽视了一个女人的感受。 

  

  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

  这种差异还有一定的文化渊源,我们姑且从三方面来看:

  宗教方面:在部分国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一些欧洲国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但是世界上还有很多宗教,对此过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灵魂入体是在第40天,佛教灵魂转世则是在出生之时。而中国的儒家不论及“不朽的灵魂”,所以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在中国堕胎不产生西方那样的伦理问题。

  法律方面: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

  人性方面:西方国家对堕胎还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对堕胎时间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后期堕胎。这些限制不只是考虑孕妇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虑胎儿的生命权。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非婚孕妇乐意把孩子生下来,那里没有计划生育问题,出生登记也不是难事,人们也不把非婚怀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生孩子不必结婚,结婚也不必生孩子,所以有许多未婚妈妈和未婚父亲。而在中国,生养一个非婚性关系所带来的孩子,麻烦可就大了。

 

  思考:堕掉的不仅仅是身体健康,还有一个生命

 

  上面说到了“人性”方面,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堕胎,除了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对个人对家庭的心理伤害值得我们注意思考外,别忘了,流产流掉的可是一个生命!少女的流产似乎还要受道德约束。

  许多人认为青少年有性行为并不存在道德上的问题,而仅仅是当代生活的一种事实,它或许是事实,但它正确吗?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围绕生命伦理学的争论从某种程度上讲,涉及到如何看待人的“胚胎”、“胎儿”等基本问题,

  有人认为,胚胎是人,胎儿更是人。胎儿是胚胎发育的更晚的阶段。过去很多人反对堕胎,就是因为认为胎儿就是人。那么究竟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胚胎”或者“胎儿”?其中的区别究竟怎么看。这要更深一步讨论。不能笼统地说胚胎、胎儿是人,或者不是人,也不能说它和石块等无生命物质是一样的。但,我们必须承认,敬畏生命同样包括对胎儿的尊重。

  由此就牵涉到另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否可以允许女性堕胎,并由此上升到政治和人权的高度。对支持者来说,女性处理自己的身体是天生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的自由。所以要不要自己肚子中的孩子,他人无权干涉。但反对者却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也是有人的权利的,不能由于他/她不能说话或只是生命的初级形式就可以随意杀死他/她。

 

《如何救赎堕胎罪孽》的另一篇或有警示作用:

              堕胎可能造成的身体危害

1.宫内感染

2.日后习惯性流产 

3.终身不孕

4.手术意外,危及生命

5.腰痛、身体虚弱等病痛常随之而来

堕胎的并发症可分为3类:

 一、立即性(手术当中,或手术后3小时内) 

子宫破裂、穿孔引起内出血及腹膜炎。

子宫颈闭锁不全、子宫腔粘连引起日后早产、不孕。

麻醉引起休克、呼吸衰竭或致死。

致死性的血栓、空气或羊水栓塞症。

堕胎生产出的胎儿仍存活着。

 二、延迟性(手术后3小时到28天)

胚胎残留子宫而引起骨盆腔炎。

细菌感染,严重者引起败血性休克。

 三、晚发性(手术28天以后)

日后月经不规则。

因骨盆腔炎、输卵管炎及阻塞,引起不孕、自然流产、子宫外孕等。

慢性骨盆腔疼痛。

日后怀孕易早产。

   因堕胎而死亡,则以细菌感染、栓塞、出血或麻醉引起居多。

 

建议大家有机会把《如何救赎堕胎罪孽》整本看完,那样就会有更深的体会和领悟。

                                           ——吴丞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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