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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论法的精神》公共道德杂谈 |
分类: 戏谑录 |
于德清
这两天,关于“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一事,舆论又开始转向。有舆论开始以公共道德和礼俗为名,批评女性在公共场合着装暴露。“上海地铁二运”的立场又获得了支持。
这是当下中国非常有意思的一幕场景。一个公共场合穿衣打扮的问题,居然也卷入了自由、权利、公序良俗之辨,倒是真实地呈现了,当下中国社会公权、私权边界的模糊不清,也令人意想不到地发现,原来私权和功德竟然存在如此尖锐的冲突。
当有女性在地铁公然打出,“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标语后,道德卫道士们不是关注地铁色狼的下半身思考,而是直接从形而上的高度指责人家,在公共场合“你不能骚”。这种将公共道德秩序绝对化的论调,符合柏林所讲的“积极自由”的逻辑,也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你可以不认同别人的价值观和穿着,可是只要不违法,你就不能说别人,“你不能骚”。
有的人士,提出礼俗高于权利,主张在公共场合穿衣应该得体。可是,礼俗从来都不是一个抽象的东东,“何谓礼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所指。在汉代,当代人穿西装、牛仔,或许就被看作“胡服”。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穿比基尼,还可能会被警察带走。因而,何谓得体的穿着,也从来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主张穿着得体的人士,能否给出具体的得体的建议?既然在公共场所要穿着得体,事实上也需要公众的认知,那么,现在有没有这样一些明确而一致的意见呢,得体的边界在哪里?显然,要回答这些问题,恐怕最终需要对女性的穿着进行一种几何学的认定。
比如,在公共场合穿“齐B小短裙”是否得体?如果,答案是不得体的,小短裙再长 1厘米,是否就得体了呢?这就牵扯到对女性穿着,身体裸露部位,乃至面积的精确测量。照此下去,恐怕就会有这样的结论出来:在公共场合,女性着装大腿裸露部分不得超过臀部以下15厘米,腹部裸露部分以肚脐为中间点上下裸露不得超过5厘米,胸部裸露面积不得……
这并非没有先例可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提到,古日耳曼法有些奇特的规定。“迫使妇女裸露头部者,罚款六苏,迫使妇女裸露腿部直至膝盖者,也罚款六苏,迫使妇女裸露膝盖以上部位者,罚款加倍”。
孟氏认为,“法律测定妇女的受辱程度就像是测量几何图形”。而只要按照公序良俗之上论者的逻辑,女性肯定要伸张自己的权利,去探讨得体穿衣的边界,最终难免要像“测量几何图形”那样,测量在公共场合身体可以裸露的尺度。不如此,这个矛盾恐怕就无解。
然而,真要这么做又是荒唐可笑的,毫无疑问又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侵犯。公序良俗与私人权利之间有些时候确实会存在一些冲突,但是,公序良俗之所以不是法律,也就说明,其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边界。因而,在公共舆论中,挑起二者的对立,也是不合适的。
无论是以否定私人权利为前提捍卫公德,还是以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为名,去挑战公序良俗,都是假命题,并没有绝对的正确和正义。因为,二者并不存在绝对对立的关系,现实中也存在广阔的模糊地带,而且在具体的问题上还存在多种伦理与价值观的交织。
一个开放的社会当然需要主流的伦理和价值观,但主流的意思也意味着多元,也要对少数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包容。这种情况必然会出现在公共场合。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公序良俗的社会效用,而且是社会自我运行和治理的最主要法则。可是,这不应当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也不能强制别人按照这样的价值观生活。
当下,确实需要公共道德和公共伦理的重建,但是,就在上海地铁穿衣事件来看,值得担心的是,一些人士以现实的需要为由而将公共道德、礼俗等无限拔高,从而伤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失去了社会良性运转所最需要的公共精神——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