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
(2013-10-12 10:38:01)
关于对“《法律与生活》为黑龙江学生办证”
一文的回应
2013年9月18日,黑龙江广播电视网刊登了“《法律与生活》为黑龙江学生办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它没有权力”(以下简称“文章”)一文。文章发表后,《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对文中反映的相关情况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和工作说明回应。
一、
文章中写到,记者在采访《法律与生活》一位周姓副社长时,周表示杂志社知道韩波为他人办理“新闻采编证”并表示是“我们让他办的”。
文章刊登后,《法律与生活》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的所为记者并没有对杂志社工作人员进行采访,杂志社也没有姓周的工作人员。在文章发表前,有自称“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给杂志社问“杂志社是否有韩波其人”,杂志社工作人员回答“有。我们和他合作一个黑龙江法制行的项目。”并未涉及办理新闻培训资格证的内容。
实际情况是,《法律与生活》从未委托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非法办理“新闻采编证”——新闻培训资格证,更无所谓办证收钱的情况。黑龙江广播网刊登的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杂志社已经聘请律师准备提起名誉权诉讼。
二、
2013年4月中旬,《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黑龙江开展一个“黑龙江法制行”活动项目。活动内容为扩大发行和法律咨询(并无任何培训内容)。杂志社就本项目和韩波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其作为活动项目负责人之一开展活动,而韩波并非报导所言为《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员工。
在文章发出之后,杂志社紧急联系韩波并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了相关情况说明。据韩波介绍,文章中提到的培训活动是某省相关机构所为,这一活动与《法律与生活》无关。
三、
对文章中写到的情况,《法律与生活》在得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提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调查。对这一事件,杂志社的态度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和维护法制刊物的声誉。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杂志社工作人员确有违规情况,杂志社一定严肃处理。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已将上述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司。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