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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务侵占案,两种“公正”的方向

(2012-07-04 14: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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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害人坚持举报和申诉,公安机关三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决定不逮捕、不起诉。该案历经4年,至今未果。

    对于此案,纵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说法,其实他们都在坚持同一个观点,那就是依法办案,不枉不纵。

但是,两种坚持的结果,似乎南辕北辙。

 

一起职务侵占案,两种“公正”的方向

 

本刊记者/盛学友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征琴

 

 

立案侦查

 

    罗华恩和陈理华都是浙江台州人。

    2003年年初,一直在台州做机电生意的罗华恩巧遇了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陈理华。

    2003年5月22日,罗华恩和陈理华共同出资800万元,在江苏淮安注册成立了江苏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陈理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华恩作为股东,任公司监事。罗华恩和陈理华各占公司50%的股份。

    前程公司成立后,开发了位于淮安火车站对面的台州商城。

    因为陈理华有着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罗华恩将公司全部交给陈理华管理,自己只要求随时可以看到公司的账本和财务报表,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是,自2003年5月到2008年4月,整整5年的时间里,罗华恩“没有看到一份公司财务报表,也没分到一分钱的投资收益和利润”。不仅如此,陈理华还说“亏本2000多万元”。

    2008年4月16日,罗华恩再次要求看账,依然被拒绝。当天中午,罗华恩等人将公司账册等取出,送到台州进行审计。5月12日,罗华恩向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陈理华等人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4000万元。9月1日,该局对陈理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9月5日,该案被江苏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不起诉决定

 

    淮安市公安局依法查明的事实是:2004~2007年,犯罪嫌疑人陈理华在担任前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公司部分售房款不入账、虚开工程和广告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309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淮安市公安局认为,陈理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0年2月23日,淮安市公安局对陈理华涉嫌职务侵占案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年10月20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理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不到两页。在列举了公安机关认定的陈理华的6项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句“淮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陈理华不起诉。

    罗华恩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之规定,回避客观事实,笼统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难以令人信服。

    罗华恩介绍,对于不起诉决定,淮安市公安局保持沉默。前程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0年10月26日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10年11月25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这意味着,这起职务侵占案第一季,至此告一段落。

 

警方继续侦查

 

    最近,记者获悉,该案并未结束,因罗华恩多次控告,引起了江苏省公安厅主要领导的重视,公安厅对该案继续予以督办。

    2012年6月25日,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印证了上述说法。

    罗华恩说,启动继续侦查程序,是在2012年3月左右在公安厅责令下开始的。这也意味着,从那时候起,该案第二季已拉开序幕。

    6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淮安市公安局,在该局宣传处领导的安排下,采访了该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徐苏阳。

徐苏阳介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他们就继续侦查了,“各级领导都比较关心这个案件,包括我们局领导”。但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警方还继续侦查,寻找新证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不仅如此,该案由专人负责,经侦支队领导牵头,其他工作让位,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周六、周日不休息,端午节都在加班,“说明我们对案件极端负责”。罗华恩对徐支队长的话予以认同。

    罗华恩还向记者描述,徐支队长为了表明誓破此案的决心,向罗华恩等人表示,此案的办理将是一场“究竟是犯罪嫌疑人狡猾,还是我们公安机关无能”的较量。

    2010年10月20日,检察机关对该案存疑不诉,其中一个疑点是,陈理华构成职务侵占的话,侵占的资金哪儿去了?据悉,有一个小本本,上面记载了资金的去向。但是,这个小本本“没有了”。陈理华的辩解是,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公司的资金,但这些钱都用在了公司正常支出上,并未据为己有,那个小本本上有记载。

    和记者一样,徐苏阳等办案人当初审查时也有这样的疑问:为了公司正常支出需要,为什么要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呢?但无论怎样,关于小本本问题,徐苏阳表示,他们该做的都做了,包括找罗华恩、陈理华及其他证人核实情况,“资金的去向,一定要侦查”。

    徐苏阳说,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他们不断地与检察院沟通;就在最近,还在保持着联系,“尽量协调检察机关对我们的侦查行为给予指导和监督”。

    罗华恩介绍,陈理华先将前程公司的售房款2900多万元转到他自己的卡上;然后,再从他的卡上转到公司账上,变成公司向他的借款,并收取利息636万余元。如此一项就涉嫌侵占3500多万元。陈理华通过重复虚假返租、以虚假中介代理方式侵占返租款171万余元、侵占中介代理费336万元;陈理华的女儿陈敏、女婿管雷涉嫌侵占2379万余元、2206万余元;公司副总经理徐凤娟涉嫌侵占104万余元……以上事实,经过了侦查阶段的司法审计,账目清晰。到目前为止,仍有2000多万元账目不能平衡。罗华恩将上述情况如实提供给了警方,并依照警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罗华恩提供的上述情况,目前,徐苏阳只对警方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陈理华涉嫌侵占资金309万元予以认可,“其余的问题,我们还在侦查,报案和查实的,不一定相符,要以查实的为准。有些问题,到最后才能核实清楚”。

    徐苏阳坚持,警方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陈理华构成了犯罪,“我们移送审查起诉,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已经达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证据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不逮捕、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徐苏阳三缄其口,建议记者去问检察院,“让他们自己说”。对于不服不批捕决定而复议、复核但仍被维持原决定的结果,“我们也只能尊重这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公安局投入大量警力内查外调,继续侦查这么长时间了,“仍然没有结果”,罗华恩对此十分担心,“几千万元的资金,别又查没了”,他希望能看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永不放弃,永不气馁”,是徐苏阳的决心,也是所有办案人员的决心,更是淮安市公安局的决心,“尽快查清事实,尽快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从淮安市公安局出来后,记者来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宣传处冀处长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了记者。

    冀处长记录了记者要采访的内容后,到办公大楼和该院侦查监督处王越仁处长沟通了半个多小时。回到信访接待室后,冀处长告诉记者,王越仁处长不接受采访,但他可以代表王处长答复:第一,目前,公安局正在侦查该案,检察院不便接受采访;第二,检察院确实曾作出过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过了复议、复核程序,这不是个人办案,是集体决定的,具体条款法律有明确规定;第三,如果报道,一定要客观。

    冀处长同时强调,如果一个人不构成犯罪,而非要将其逮捕、公诉的话,同样是对一个人的不公正。

    纵观该案,无论是淮安市公安局,还是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其实都在坚持同一个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但是,两种坚持的结果,却南辕北辙。

    该案第二季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7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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