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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孤见:律师“捞人”成功是对法律的猥亵

(2009-12-14 11:56:15)
标签:

法律

犯罪嫌疑人

不法之徒

涉黑案件

李庄

杂谈

分类: 新闻时评

律师“捞人”成功是对法律的猥亵

楚孤见 

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涉黑“老大”检举称,李庄要求自己出庭只说3个字“不知道”。据悉,李庄刚到重庆就称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并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1214日《中国青年报》)

重庆打黑如同揭开了司法腐败的“马桶盖”,一系列的涉黑案件的侦查与公开审理,让一个又一个丑恶嘴脸和丑恶现象被公之于众。在业界很有背景而且雄心勃勃准备组建“跨区域打捞队”的李庄“捞”人没“捞”出,反将自己“捞”了进去。据有细心人士在百度“李庄”时,发现了一段颇为讽刺记载:“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他们得到了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在人们无情嘲弄律师恶棍的同时,笔者却为正义和法律遭到猥亵而痛心。

法律代表公平正义对不法之徒的罪行进行惩处天经地义,律师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对维护控辩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律师的辩护,让那些遭受不白之冤的公民讨回公道,也无可厚非。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日渐完善的条件下,律师能够捞人成功,让那些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减轻罪责,甚至逃脱法律的治裁,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和正义的讽刺和嘲弄。

律师之所以能够捞人成功,依笔者孤见,大约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律师见利忘义,造假或者钻法律的空子,让正义和法律受猥亵。李庄“造假门”就是鲜活的例证。二是检方指控可能有证据不足、法律引用不适等原因,致使在法庭上不堪一击。三是法庭在审判时,对于律师的辩护乃至狡辩不能够正确分析,一时无所适从,就事论事,或者干脆就来个“潜规则”,做出不当宣判。

律师“捞人”成功成为律师们津津乐道的辉煌成就,却造成了正义和法律揪心的痛。呼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从准入和教育上入手,在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在监督和严惩上做功,进一步纯洁律师队伍,规范行业管理,给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公平营造一个严肃环境。

下列网站采用:

天府评论:http://comment.scol.com.cn/html/2009/12/011004_748300.shtml

大江时评: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9/12/14/011267554.shtml

东湖评论: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90275.shtml

西岸评论:http://www.fjsen.com/r/2009-12/14/content_2487604.htm

九头鸟评论: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9-12/14/content_1085380.htm

舜网时评:http://opinion.e23.cn/user1/165/archives/2009/15892.html

半岛时评: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912/20091215/news_20091215_886263.shtml

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15/content_1022616.htm

新华报眼:http://news.xhby.net/system/2009/12/15/010647506.shtml

下列网站转载:

江西社区网:http://www.jiangxi123.com/html/20/n-2520.html

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info/lvshi/dongtai/20091214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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