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程分包单位赊欠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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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单位赊欠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
——我所代理一起总包单位被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大城县某混凝土公司起诉沧州某建业集团(以下称建业集团),诉称建业集团承揽大城县市政工程期间,以邱某的名义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拖欠货款1214880元,多次索要未果成诉。
一审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建业集团偿付原告货款1214880元及银行利息。建业集团不服,随委托我所张克锋律师代理诉讼。
此案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发回重审,大城县重审追加分包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再次判决建业集团承担付款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建业集团仍不服,再次上诉。廊坊中院二审终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建业集团彻底胜诉。
二、律师代理
这是一起常见的因建筑工程分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总包商败诉的情形也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分包单位对外的买卖合同与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自行赊欠材料款,并不必然承担偿付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审查合同关系的主体,不能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和曲解法律硬性判决。而且,没有总包方的委托和追认,分包商的购买材料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本案的关键,是总承包商与材料商(原告)之间不存在书面的买卖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相反,现有证据显示货物系分包商即第三人购买:(1)混凝土签收,是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邱某,不是建业集团;(2)材料款支付主体是第三人,不是建业集团;(3)往来款发票,也是给第三人开具;(4)部分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显示,分包建筑公司还向其他单位采购过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证明第三人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是代理人。综上,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建业集团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被告建业集团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三、终审判决
2022年3月2日,廊坊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关于买卖合同的主体,原审判决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货款转账记录、建业集团给邱某或第三人出具委托材料等证据的基础上,仅依据原告的混凝土用于案涉工程,就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证据不足。建业集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全部由原审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经过律师努力,法院公正审判,建业集团彻底完胜。
四、律师提示
法律维权和诉讼活动,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人民法院也愿意专业的律师参与诉讼,从而协助法院正确实施法律和公正审理案件。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提示建筑公司,分包工程要合法,不得分包给个人挂靠经营;施工总包单位对于内部的承包管理必须规范,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外合同管理和印章管理制度;作为材料供应商,在进行买卖往来时,应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身份和有无代理权,同时审查其代理权限和期限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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