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同价
(2009-01-06 16:15:26)
标签:
加拿大温哥华生活见闻妹妹篇原创杂谈 |
分类: 加拿大见闻(妹妹篇) |
在北美开车,法律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第三人责任险,而且这个项目也是所有保险项目中最贵的,不过,车主可以自行选择购买的额度,我所在的BC省规定第三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额为一百万加币,其他保险额度还有两百万加币、三百万加币等。
我在这里上学时有一个同学曾惊叹自己有惊无险,说她差一点儿撞上一个行人,她只买了最低额度的第三人责任险,要赶紧改成两百万的,否则要是万一撞上了一个律师或医生,那个额度可能根本不够用。
也就是说,在北美开车出了事,肇事者撞死一个医生和撞死一个流浪汉需要赔付的金额是不同的。(肇事者如果买了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
且慢,西方国家不是强调人权平等吗?
没错,西方国家所说的人权平等是指人格的平等,而不是人的生命价值的平等。人的生命价值也即人的社会价值是不相等的。
我以前在温哥华的一家中医诊所工作时,那位从柬埔寨来的华人老板就曾给我们讲过三位律师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他生命的社会价值而做的努力。
一次他去一个朋友家拜访,将车停在朋友家的房屋前整理后备箱。
那是一个安静小巷的十字路口。
一个年轻人违章开快车拐弯,看到他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车子从他身后撞了过去,当时他刚刚退后一步关上后备箱的盖子,他被重重地撞到车上,又被弹到了几米外的草地上。
这次车祸导致他的双腿多处骨折,腰部脑部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虽然作为受害者他一定能得到赔偿,但能获得多少赔偿就要看他能不能让法官了解他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受害程度,这就需要能言善辩的律师的帮助。
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法官判案不是仅仅局限于成文法,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以前的相同案例和案件本身的情况进行判决,法官的这种判决方式也被称为“自由心证”,也就是说,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造法”,而法官对案件的分析不仅取决于证据,还取决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打官司,律师起着关键的作用。
他找的律师行为他提供了三个律师为他处理这个案子。车祸给他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他说,最大的精神折磨却是来自律师。他当时在餐馆打工,因误工而做出的补偿费没有多少钱,为了使他获得更多的赔偿,三位律师轮番和他谈话,告诉他如何回答法官和对方律师的提问,甚至要求他提出一些虚假的证据,例如,让他告诉法官自己的性能力受损、经常失眠等等。
这个案子花了4年的时间才审理完毕,他获得了保险公司50多万加币的赔偿,不过,除去律师费,他只获得了30多万。20年前30多万加币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他用这笔钱买了房子,并做起了自己的生意,可谓是因祸得福吧。不过,这种经历他可不愿意再来一次了。
“那时候我都快要被那三个律师弄疯了。希望以后再也不要发生这种事。”
注: 这位华人不是中医师,他只是拉了一个中医师作为合伙人开了中医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