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给“老鼠仓”上刑

(2008-11-10 10:19:34)
标签:

杂谈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捕鼠,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当事人最高可判10年。

草案明确指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等未公开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增加条款,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将受到严惩,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这是刑法第一次向老鼠喷药。

在中国证券市场,“老鼠仓”的产生、运行颇有渊源,号称有股就有庄。

基金经理使用公有资金做庄,拉升股价,然后一些特殊的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家属和关系户)在低位建仓。公有资金一旦把股价推到高位,这些“老鼠仓”则出货。

轻轻地他们走了,挥一挥手赚得钵满盆溢。

整个交易在价值上是零和博弈, “老鼠仓”大赚,大亏的人就是公有资金的提供者:广大的基民。

做“老鼠仓”的本质就是通过交易实现财富由广大基民转移到一些有特殊资源的个人。

刑法修订前,“老鼠仓”只是被禁止进行相关股票的交易,外加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金。这样的规定既不明确,也没有细化操作,很难进行有效的惩处,对动了歪脑筋的基金经理几乎没有威慑力。

因而,随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资本市场头等顽症“老鼠仓”行为在基金行业多次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市场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的处理决定,涉及的当事人分别是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和南方基金的基金经理王黎敏。唐建和王黎敏均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还被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首次处罚基金“老鼠仓”行为。

2008年7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国内首例“老鼠仓”事件已经正式立案。基民的律师代表张远忠状告基金资产托管方中国建设银行,该案将在3个月内最终裁决。

“老鼠仓”事件发生后,对于异动的交易情况,交易所每周都要向证监会上报,并立即调查涉嫌违规的从业人员。同时,基金公司也在积极应对,一方面严密全程监控相关人员的操作,另一方面对投资决策有了全新的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了重点行业配置、股票池管理办法,基金经理只能依据股票池构建投资组合。有关部门还控制了基金经理的亲戚和家人的股票市场账户。

但“老鼠仓”依然防不胜防。

信达证券刘明军“老鼠仓”事件的屡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监管的薄弱,导致部分业内人士有机可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刑法修正案对提高市场纯净度将起到很大作用,也是业界期盼已久的事情。

《京华时报》 “老鼠仓”仅仅靠规范文件是不够的,不动用非常手段难以奏效。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今后投资者上诉维权有了保证,“老鼠仓”首次被列入刑法,将对整个金融行业起到震慑的作用,特别是基金行业,将会更加规范,弥补目前监管不到位的不足。

《投资者报》刑法这一修改值得肯定,但能执行到何种程度值得担忧,毕竟证据收集难度较大,这一修正案目前的意义可能仅仅是对金融机构的威慑。

《竞争力》暴利是金融犯罪的根源,上刑之后,明目张胆的老鼠会大量减少,但新的金融犯罪又会应时而动。对于此类问题,自律不如重刑,重刑不如除根。

 

此文刊于三联《竞争力》2008年第10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百度淘宝交火
后一篇:AMD丢盔弃甲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