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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买卖的权利

(2011-06-01 13:51:59)
标签:

器官买卖

移植

贪污

娱乐

分类: 自娱自乐

昨晚,CCAV做了一个贩卖人体器官的专题。一会是请专家出来说法,一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采访,沾上人体器官的买卖快成了十恶不赦之罪。似乎这罪过比强奸民意、动辄贪污、挪用上亿国家资产还让人难以忍受。小民就不理解了,人家急用钱,既没去偷,也没去抢,更没有杀人越货,自己身上长出来的东西,想卖了倒腾点钱出来还满足了有相应需求的人,双赢的举动怎么就犯法了呢?作专题的记者和编导是找不到新闻了吗?

倘若对比投票:a 贪污罪大 b倒卖人体器官罪大,你会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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