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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假错案,选择申诉不如选择投诉

(2022-03-21 15:40:52)

纠正冤假错案,选择申诉不如选择投诉

 

这几年接触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再审申诉案件,我发现基本上只能茫然等待着,等待着一个谁也不知道结果的茫然。但这几年也有两个冤假错案的投诉案件,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例如先把人放出来。

申诉虽然是我国的法定救济程序,但实际上却被各级人民法院当成信访程序,基本上都是不停的驳回申诉。那些最终被纠正的冤假错案,有哪一个是正常申诉解决的?这说明家属遇到冤假错案走正常申诉程序,基本上不会有积极的效果,只是给自己一点心理安慰。

投诉则不一样,轻则程序违法要求书面回复,重则枉法裁判要求立案侦查,这就不再是乞求办案机关主持正义,而且通过纪委监察部门要求办案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许多案件经不起细查,尤其是办案法官本来就没那么“干净”。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直接约束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了6种情况需要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此时被告人家属与其辛辛苦苦去申诉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不去去投诉法官等司法人员存在对无辜的人判处刑罚等行为。其中第五条规定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更是成为成为被告人家属的重要救济手段

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公然不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或者故意曲解法律规定,故意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属不属于枉法裁判,这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一些法官尤其是二审法官习惯让法官助理撰写裁判文书,法官助理中就不乏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直接抄袭一审裁判文书的行为,这就为被告人家属的投诉行为,很容易“一击则中”。这些法官如果本就“不干净”,他们根本经不起调查。即使这些法官“很干净”,但面对家属的投诉,也需要向纪委监察部门说清楚自己的裁判如何合理合法,这就让存在冤情的案件暴露在阳光下。

冤假错案需要穷尽各种合法手段去寻求救济,只要有冤情,则法院的有罪判决必然存在漏洞。法官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难逃责任,此时家属通过投诉手段往往效果更明显。当然,律师需要保护好自己,例如只帮他们撰写法律文书而不代理投诉,到了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律师再介入不迟。(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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