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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合理不合情

(2010-11-17 11:21:12)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风云

婚前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合理不合情

文/flowl

 

    早上浏览新闻,注意到一条与房子密切相关的新闻: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有结婚打算的夫妻而言,房子问题是关系婚姻生活质量的头等大事,而在离婚的夫妻之中,房产归属问题也往往是最大分歧所在。因此,《解释三》一出台就引起热论。个人以为,合理不合情。   

 

    按照传统的观念,结婚由男方买房时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因房价的飞速上涨,远远超出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所以在组建家庭之前,大多数家庭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或买车,如果夫妻经济条件一般,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甚至共同还贷。因此,将原本由二人共同的财产完全界定为一方所有,不合情理。

 

   此外,男方承担的房子处于升值状态,而女方承担的装修、家电、汽车等却是快速贬值状态。若双方真的离婚,偏偏男方又无情无义,对于本身就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女方来讲,极为不利。

 

   当然,若《解释三》真正实施,解决问题的途径也不是没有,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双方共同的利益。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婚前财产协议是非常流行的,但对于崇尚“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中国人而言,尤其是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婚前协议显得非常缺乏人情味,因此一直持排斥态度。

 

   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解释三》一旦真正实施,势必会带来更多的新问题,个人以为因慎重,将实际问题考虑得更全面一些,提出更具体的配套解决方案。(文未校对,有错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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